法律法规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2009年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公发[1993]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9-02-26

施行日期:2009-02-26

时效性:已失效

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根据商务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年需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进行年审。为方便企业和提高工作效率,我局定于今年3月1日-3月13日期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进行年审,现将有关年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 《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年审所需提供的材料

在符合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1-7项要求的基础上,提交以下材料:

(一)请各经营公司通过电子钥匙尽快登陆《中国对外经济合作指南》网站,进入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资格管理系统,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网上填写《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资格年审申请表》,并按“确定键”,同时提供纸质加盖公章的《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资格年审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主要情况。主要包括国别项下外派各类劳务人员和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人员情况、建立预防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情况(请填写通知附件的两个表格)。

(四)劳务备用金余额的书面说明。以2009年2月为准,书面说明暂存在北京市商务局的对外劳务备用金的余额,需注明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若以保函形式缴纳备用金的企业,此项材料无需提供。

二、 返还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事宜

(一)根据商务部的有关规定,各经营公司交纳的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符合返还条件的企业,从第四年开始返还,每年返还10%,分5年返还,其余50%暂存在北京市商务局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帐户,用于处理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突发事件的保证资金。今年是返还的第五年,在年审期间进行,请符合条件的经营公司在前来我局办理《资格证书》年审时,将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原进帐单的复印件带来,我局将按原汇入渠道10天内通过银行汇回备用金返还款。若因公司机构变动,需要变更汇回单位名称、银行帐号和开户行等事项的,公司需要出具原单位的确认函(法人签字并盖公章),待我局审核无误后,再汇回备用金返还款。

(二)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要求,各经营公司在收到返还款后必须交来《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或收据,请各公司在收到退款时,须将发票或收据带来,以便于我局财务管理。

三、领取《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

请经营公司在提交了网上《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资格年审申请表》之后,尽快到我局办理年审事宜,并提交相关材料,如果材料齐全,市商务局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年审,各经营公司应及时领取《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

四、 对外经济合作业务政策咨询

有关《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请查询北京市商务局网站(www.bjmbc.gov.cn)→对外经济合作处→(左边)政策法规→管理政策→对外劳务合作专栏。

五、资格证书年审地点和联系电话

北京市商务局(东城区朝内大街190号)一楼办公大厅7号窗口

联系电话:85163144  纪晓妍

外经处工作电话:85163167 崔春玲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基本情况表

(http://www.bjmbc.gov.cn/download/ad/10914152916.doc)

附件2:北京市处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联系方式备案表

(http://www.bjmbc.gov.cn/download/ad/1091415297.doc)

北京市商务局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