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县(区)、乡(镇)农业发展基金的决定

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漳政[1989]综13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9-06-22

施行日期:1989-06-2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区)、乡(镇)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增加资金投入是夺取农业丰收的必要条件,为了加强农业基础,增强发展后劲,夺取农业全面、持续、稳定的增长,根据国务院[1988]80号、省冰委[1989]07号及闽政[1988]综115号文件精神,联系我市的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市、县(区)、乡(镇)建立农业发展基金,以确保农业投入的资金有一个稳定的来源。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农业发展基金的筹集

(一)已开征的耕地占用税,市、县(区)留成部份分别纳入;

(二)农林水特产税以1988年为基数,今后增长的部份,县(区)、乡(镇)按分成部份分虽纳入;

(三)国家征收预算调节基金比例中,拿出一个百分点中的地方留成部份;

(四)乡镇企业税收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工商所得税,比上年实际增加的部份;

(五)向农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征收的税额比上年实际增加的部份;

(六)从粮食、花生经营环节中按合同定购总额的1%提取农业技术改进费,市、县(区)分成部份;

(七)各级财政预算内外的机动财力,市、县(区)、乡(镇)都要拿出一定的比例纳入;

(八)从乡镇企业经营中按0.5%比例提取的以工补农、以工建农基金,随“三税”代征纳入。

农业发展基金应纳入市、县(区)乡(镇)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能顶低省、市、县财政原渠道安排用于农业生产的各项专项资金;原来用于农业的各项支出不得减少,能增加的要尽量增加。

二、农业发展基金使用原则和范围

农业发展基金数量有限,必须集中使用,保证重点。主要用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重点是粮食生产,以及开发性生产等,以增加农业后劲。具体开支范围是:

(一)用于耕地资源的开发,包括开荒造田及围垦造田;

(二)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包括灌溉、防洪、排涝,以及中低产田的改造和整治;

(三)用以提高粮食生产单位面积产量的主要措施,如良种繁殖推广等,以及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

(四)用于农村资源的开发,包括农业商品基地、创汇农业基地等的建设;

(五)用于经市、县(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农项目。

三、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管理

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必须坚持统筹规划,集中使用,分级管理,讲求效益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使用,并与项目、产出、效益挂钩;采取补助和有偿使用相结合,大部份有偿,少部份无偿,以利周转滚动增值。基金由税务、财政、粮食等部门负责征收,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管理。为了加强对农业发展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市、县(区)、乡(镇)要分别成立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市、县(区)由农委、财政确定专人组成,设在市、县农委办公。资金的具体安排由办公室商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漳州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