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02]19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1-06
施行日期:2002-11-06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了保证农产品卫生安全质量,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增强我市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必须加强农产品生产中农药使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等农药管理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高毒高残留农药的使用。从2003年1月1日起,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提倡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无)残留农药及生物农药,保护生态环境及有益生物。
二、农林部门及所属公益机构,应当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发布病虫情报,提出防治策略和药剂处方。同时,做好安全用药、科学用药技术指导。对乱发病虫情报及乱开处方误导农民滥用农药事件,农林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必须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确保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凡使用过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农产品,均不得以放心产品的名义上市销售。农林、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要加强对农产品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指标的监测,坚决杜绝超标产品上市销售。
各级质监、农林部门必须严格按技术规程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违反技术规程生产的农产品,不得参与无公害农产品的评定,直至注销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认可。
四、全面清理整顿农药经营市场。建立农药经营申报登记制度。禁止无证、无照以及超范围经营农药。农药经营者根据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病虫草鼠发生情报经营销售,在本市销售的主要农药品种、数量,应及时向县级以上农林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不得擅自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
农林、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农药市场的管理。对违法生产明令淘汰农药的生产企业,应依法查处;对有限制使用范围的农药,要加强标识和使用说明书的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对非法经营国家农业部明文规定禁用农药的,对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农药及乱开处方、乱用农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如遇重大病虫灾害和其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应急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必须向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方可使用(禁用农药品种和可替代农药品种目录见附件)。
附件:南通市农产品禁用农药品种及替代农药品种目录(略)
2002年11月6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