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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皖政(2005)7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03

施行日期:2005-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清意义,加强领导

农业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搞好这次普查,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研究确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圆满完成普查任务。

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省政府决定成立安徽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抓紧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配备专职人员,切实做好普查试点和调查员选配、培训和组织工作。

二、搞好宣传动员,营造良好氛围

农业普查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或配合做好本次普查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农业普查的目的、要求和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落实普查经费,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将本次普查需当地财政负担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绝不能因经费不足而影响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财务管理,精打细算,勤俭办事,确保普查工作正常开展。

四、严格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凡在我省境内符合普查对象的有关单位和农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农业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

附件: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略)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八月三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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