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关于同意变更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执收单位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财综[2008]7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11-04

施行日期:2008-11-04

时效性:已失效

农业部:

你部《关于申请变更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执收单位的函》(农财函[2008]4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工作,同意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执收单位由你部指定的检测机构变更为你部科技发展中心,由科技发展中心在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时向申请单位和个人统一收取检测费。

二、你部科技发展中心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你部科技发展中心收取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规定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工作所需经费,通过你部部门预算核定,并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支付给指定的检测机构。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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