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发文字号:法释【1999】13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99-06-25

施行日期:1999-07-03

时效性:已失效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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