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中山市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铁道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8-28

施行日期:2002-12-09

时效性:已被修订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O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乡镇运输船舶(不含渔业船舶)按本规定管理:

(一)乡镇和农村企业、事业单位运输船舶;

(二)乡镇个体户、联户、承包户从事客货运输船舶;

(三)村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船舶;

(四)乡镇水库、园林、风景区水域中从事游览的船舶;

(五)乡镇渡口的渡船。

第三条 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乡镇运输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实行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对本辖区乡镇运输船舶的交通安全负责。

第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对乡镇运输船舶实施行业管理。中山港务监督部门是内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实行技术、业务监督,对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乡镇运输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必须严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船舶的交通安全。

第六条 镇(区)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是:

(一)负责本镇(区)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向群众、乡镇运输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规;

(三)按《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规定,审核本镇(区)内渡口的设立和撤销,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四)结合本镇(区)实际情况,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实行镇、村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五)领导乡(镇)船舶管理所和村民委员会做好水上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到渡口、水库、码头进行现场检查,制止、纠正乡镇运输船舶的违章行为;

(六)督促乡镇船舶修造厂(点)按照有关规定搞好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管理职责是:

(一)有乡镇运输船舶的村应设专职乡镇运输船舶管理人员;

(二)教育村民严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规定,组织村民制订“村民船舶安全公约”;

(三)检查督促本村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和船员按有关规定办理证照、保险,制止无牌证或证件不齐的船舶和船员参加营业性运输;

(四)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船舶安全责任书,实行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五)严格遵守《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保证本村没有违章私设渡口;

(六)墟日、节假日组织有关人员到渡口、码头维护渡运秩序,教育群众和渡工遵守渡口守则和渡运安全规定,制止渡船超载渡运。

第八条 乡(镇)船舶管理所的职责权限是:

(一)在镇政府(区办事处)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水上交通管理和乡镇运输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

(二)组织、督促辖区内的乡镇运输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按规定到港务监督部门和保险部门办理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保险,协助港务监督部门进行船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三)负责乡(镇)渡口、码头的现场安全管理,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纠正违章行为。经港务监督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协助港务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本辖区内的水上交通事故,并负责事故统计上报;

(五)接受港务监督部门的委托,办理从事市内营运的乡镇运输船舶的签证及其他工作;

(六)接受港监、保险、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委托,代征税金,代收规费,代办船舶保险业务。

第九条 水库、公园、风景区水域内从事游览业的乡镇运输船舶,由各管理单位按港务监督部门的要求进行交通安全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 设置乡镇船舶修造厂(点),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经市交通主管部门、船舶检验部门审查,领取《船舶生产许可证》和《乡(镇)船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乡镇船舶修造厂(点)修造的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一条 乡镇运输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到港务监督部门申领《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标定“船名牌”,勘划“载重线”,配齐合格的持证船员,按规定办理保险,并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领《船舶营业运输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营运。

第十二条 从事运输的乡镇运输船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按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航区、航线和载额运输,严禁违章超载,冒险航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乡镇运输船舶运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确需运载的,须按国家及省、市有关危险品管理和运输的规定办理,承运的船舶在每次运输前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向港务监督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危险品运输手续,并采取安全可靠措施,方可装运。属于爆炸品、一级易燃液体的危险物品,还应向港务监督部门申请监装(卸)。

第十四条 乡镇渡口、渡船应严格按《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开设乡镇渡口须报市港务监督、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核,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公安局备案。经批准设置的渡口,实行谁经营、谁负责、谁管理、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载额、定制度,严禁无牌无证的渡船和渡工从事渡运。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按国家、省有关乡镇船舶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处理。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除依法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外,还应追究直接行政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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