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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榆林市交通局关于认真做好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养路费征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榆政办发[2005]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1-20

施行日期:2005-01-20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榆林市交通局关于认真做好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养路费征收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认真做好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养路费征收工作的意见
市交通局

自2001年7月1日由我局负责全市的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养路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以来,在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局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严格管理、强化监督,代征部门克服了工作人员少、征收难度大等许多困难,较好地完成了全市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养路费各年度征收任务。但是,原委托的代征单位榆林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及其原所属的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中队的管理体制发生变化,因此榆林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向我局提出停止代征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养路费的要求。鉴于以上原因,为了确保今后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的需要,加快全市农村公路建设步伐。现就全市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养路费征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市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由榆林市交通局统一负责,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及其各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负责具体征收。原摩托车、机动三轮车代征单位榆林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及其原所属的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中队从2005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养路费,并尽快做好移交工作。

二、代征单位要在国家银行开设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养路费待缴款专户。专户的资金(含滞纳金和利息收入)每10日全额上缴到市交通局养路费收入专户。市交通局将收入专户的养路费(含滞纳金和利息收入),每月25日前缴市财政局。

三、市交通局和代征单位要严格执行陕西省交通厅和物价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布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陕交征[1993]001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见附表)和《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条例》,并搞好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养路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车辆台帐,要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素质,规范征收、稽查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管好、收好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养路费,杜绝平调、坐支、挪用、截留养路费的行为。养路费征缴工作的内部审计由市交通局负责。

四、全市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养路费征收年度计划由市交通局向代征单位下达。代征单位完成或超额完成计划任务后,由市交通局按实行征收额的一定比例给代征单位提取基础设施建设费、职工外出补助和奖励基金。

五、对收取的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养路费应全部用于地方公路建设。市财政局根据市交通局提出的用款计划,拨付给市交通局,由市交通局根据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拨付各用款单位。

六、为了便于市交通局掌握全市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养路费的征收情况,搞好宏观管理,代征单位须按季向市交通局报送征费情况季报表。

七、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协助代征单位做好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养路费的征收和稽查工作。

八、由于代征单位的变更,建议市政府从新发布《关于加强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通告》,使广大摩托车、机动三轮车所有单位、个人和使用人了解新的规定,以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执行。

附件: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养路费征收标准(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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