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地方煤矿安全费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七政办发[2004]3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01

施行日期:2004-06-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七台河市地方煤矿安全费用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八月十六日

七台河市地方煤矿安全费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保证地方煤矿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提高煤矿安全装备水平,增强综合抗灾能力,促进我市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决定》(黑政发〔2003〕17号)及《国家财政部、发改委、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七台河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安全属地化管理的各类煤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煤矿企业按照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的,专门用于煤矿企业各类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原煤实际产量确定办法:区(县)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按照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核定的矿井生产能力,分月确定矿井实际产量,矿井实际产量低于核定能力的按核定能力计算,高于核定能力的按实际产量执行。

第四条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一)高瓦斯及按高瓦斯管理、煤与瓦斯突出、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提取10元;

(二)低瓦斯矿井吨煤提取6元。

第五条 安全费用的收取。

(一)重点煤矿、规模以上以及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煤矿企业,按照标准自行提取。区(县)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监督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的全过程。其它小煤矿由各区(县)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统一收取,集中专户存储。

(二)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收取0.6元/吨的安全费用并统一管理使用。该费用由区(县)煤炭工业管理部门集中收缴并上交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或由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直接向煤矿企业收缴。统一集中使用和管理的安全费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矿区(矿井群)的重大安全公用工程、灾害预防工程、安全装备、区域救护队及煤矿安全新技术的推广等。

第六条 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十)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安全费用使用。

(一)安全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人挪用、平调或截留。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煤矿提取的安全费用除按规定比例用于公用工程外,其余按照“谁提归谁,谁提取多少、谁使用多少”的原则安排项目及资金使用计划。

(二)煤矿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向所在区(县)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申报立项报告及资金使用计划。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企业提出计划,由区(县)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审批,报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备案;资金使用计划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县煤炭局报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核准审批。

(三)市及区(县)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按照核准的立项报告与项目资金计划,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需要拨付资金,并监督项目工程进度与质量。批准项目的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谁检查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项目组织严格的竣工验收。

第八条 安全费用的监督。

市、区(县)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对安全费用实行由上而下逐级监督、逐级负责的管理办法。煤矿企业要将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地财政、税务、审计机关备案,接受监督。

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负责安全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未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致使矿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对其《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年检;同时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项目及审批资金计划,确保安全费用使用科学合理,工程保质保量。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原按吨煤3元的标准提取安全专项维简费的规定不再执行。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