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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认真做好解决农民生产生活用煤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毕署通[2005]2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5-16

施行日期:2005-05-16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随着国家煤炭产业政策的调整,我区煤炭市场供求关系紧张,煤炭价格居高不下,广大农村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用煤愈来愈困难。地委、行署非常重视和关心我区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用煤问题,今年年初,行署以毕署办通[2005]3号文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解决农民生产生活用煤工作的通知》后,各县为切实解决农民生产生活用煤问题,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解决了一部分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用煤困难问题。但由于我区农民生产生活用煤需求量大,现有煤矿布局不尽合理,农村低收入群众较多,加上交通等方面因素的制约,要解决好广大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用煤问题,还存在着很大差距,还需各级政府继续努力。

当前,全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正进入整改提高阶段,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认真解决落实好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用煤问题,要把解决我区农民生产生活用煤问题作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紧、抓好、抓实,作为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关心群众生活、为群众办实事、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件大事来抓实。特别是很快就要进入烤烟烘烤的用煤季节,各县、市更要合理安排,狠抓落实,在确保广大农民群众生活用煤的同时,确保烤烟烘烤用煤。为此,经行署研究,特作如下通知,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解决好农民生产生活用煤问题,是检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的具体体现

农民生产生活用煤,是当前我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政府关注的重点问题,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不解决好这个问题,一是无法保障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造成人心不稳;二是诱发偷挖盗采煤炭资源、偷砍盗伐林木,影响矿业秩序和生态建设等;三是长此下去,势必对农村的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一定负面影响,特别是影响党群、政群、干群关系。各县、市人民政府务必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解决农民生产生活用煤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解决好农民生产生活用煤问题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效联系起来,作为边整边改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落实,务求实绩和效果。

二、加强领导,坚定信心,统一协调,认真负责地把解决好农民生产生活用煤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民生产生活用煤工作的领导,将解决农民生产生活用煤问题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领导机构,落实工作力量,明确具体责任,确保问题妥善解决。

(二)全区各级煤炭、安监、物价、监察、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解决农民生产生活用煤中涉及的有关工作做实、做深、做细。在这项工作中,所有相关单位和部门必须坚定信心,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共同落实。在工作中不得推诿塞责,更不得设置障碍。

(三)各县、市要认真深入农村进行调研,根据各地实际制定供煤计划和方案。尤其要注意利用法律的、思想政治工作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和政策做好边远、无煤炭资源的乡镇农民生产生活用煤调剂和供给工作,注意优先解决农村的贫困户、困难户、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和种烟户的用煤困难问题。对解决农民生产生活用煤问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对待,妥善解决,并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解决农民生产生活用煤问题的路子。

三、采取有效措施,以工哺农,让利于民,全力保障农民生产生活用煤的有效供应

(一)农民生产生活用煤一律由合法煤矿负责供应。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合法煤矿的布局和生产能力,结合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当地农民生产生活用煤的供应标准和现有合法煤矿的供应范围,实行限价、定点、定时、定量、凭票供应的办法。对于无合法煤矿的乡镇,由县就近调配,设置供煤市场,统一做好协调供应工作。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做好农民生产生活用煤供应的统筹协调工作,给供煤矿井下达供煤计划和任务,凭证供应。具体供煤方案措施,由各县、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各供煤矿井要识大体,顾大局,认真按照县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执行好下达的供煤任务。对拒不执行政府分配的供煤任务的矿井,煤炭、安监等部门要采取相关措施,促使煤矿按计划和数量供煤。

(三)对农民生产生活用煤的供应实行补贴。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尽其所能,抓好对农民生产生活用煤的补贴。补贴来源一是各县、市收取的属于县、市留成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可以部分或全部用于农民生产生活用煤的补贴;二是各县、市可从本级可支配财政收入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农民生产生活用煤补贴。三是动员煤矿业主保本供应一定的数量,对其保本供应的部分煤炭,不予收取煤炭税费。具体补贴的方式和办法由各县、市确定。

(四)各乡镇和村委会,要严格按照地区和县、市的相关精神和要求,组织抓好农民生产生活用煤的供应兑现落实工作。对解决农民生产生活用煤问题不重视、落实不好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在农民生产生活用煤供应中弄虚作假和倒卖、转卖农用煤的相关人员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党政纪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针对目前煤矿布局、布点不够合理,区域性总量不足等影响农民生产生活用煤的问题,各县、市要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本着“科学规划、适度规模、安全合理”和“改小、建大、求精”的原则,进行必要的煤矿资源整合。在资源的整合工作中,既要考虑化解当前农民生产生活用煤的突出矛盾,又要着眼满足今后经济发展的需要。

(六)各县、市人民政府在2005年6月15日前,把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上报行署。

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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