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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黄政发(2008)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1-29

施行日期:2008-01-29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进一步开发和推广节约、替代、循环利用和治理污染的先进适用技术;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保护土地和资源,建设科学合理的能源资源利用体系,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

近两年来,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市政府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加强了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但节能减排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先进地区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目前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还不少,资源利用率低、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本着对国家、民族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把节能降耗、污染减排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抓手,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迎难而上,扎实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加大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落实和检查考核工作力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是强化政府责任的指标,是一项政治任务,必须确保完成。各地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区域内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各乡镇、各行业和重点企业,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完成好的地方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有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实行评先创优“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责任。各地每年要将节能减排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和考核。  从2008年开始,对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停止新开工项目审批,停止工业用地审批。

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节能减排。各级节能减排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凡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要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要加重处罚,并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加强宣传,强化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的责任,促使公民自觉履行节能和环保义务,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为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已成立以刘雪荣市长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卢焱群,市委常委、副市长龙福清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节能减排的日常工作,其中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节能减排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意见。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黄冈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7)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49吨标准煤下降到1.19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0%左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3%.到2010年底,全市化学需氧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5.6%,控制在3.73万吨以内;二氧化硫年排放量控制在27万吨以内,其中火电行业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不超过0.66万吨。全市县级城镇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重要举措来抓,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加强监督管理,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三)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把土地、信贷两大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严格落实国家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在出口配额的申报和分配中,严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关,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一律不向国家申报出口配额,不向国家要求提高出口退税率。严格执行国家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对列为差别电价政策目录的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生产企业,坚决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委、商务局、环保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黄冈供电公司负责)

(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切实加大淘汰钢铁、建材、铁合金、造纸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抓紧组织调查,摸清现状,制订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重点落实小造纸、小水泥、小钢铁等专项治理工作,从源头上控制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到2010年,关闭落后水泥生产能力103万吨,其中2007年已关闭落后水泥生产能力41万吨,对全市剩余造纸落后生产能力8.86万吨,2007年全部关闭到位。对不按期关闭的企业,各级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地方,停止审批新开工工业项目,停止审批新征建设项目用地,严格控制申报国家和省安排投资的项目,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黄冈供电公司负责)

(五)完善调整产业结构的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国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严格按照各行业准入条件审批项目,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国土资源局、商务局、环保局负责)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落实《黄冈市“十一五”能源发展规划》,优化能源结构和布局,有序开发小水电和抽水蓄能,合理发展火电,鼓励发展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积极发展生物柴油项目,继续巩固提高车用乙醇汽油推广成果。到“十一五”期末,使能源总消费中天然气、水电、生物质能等洁净能源的比例从2005年的26.7%上升到34%左右,平均每年提高1.5个百分点;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建设;新建农村户用沼气池38万口,新增“三沼”综合利用户22万户,新建大中型沼气工程97处,全年产沼气总量5000万立方米。(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建委、农业局负责)

(七)加快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加大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推进服务业示范试点,着力抓好一批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突破性发展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金融保险业、信息业和现代物流业;大力培育需求潜力大的服务业,积极扶持文化产业、旅游业、房地产业、中介服务业和社区服务业做大做强;全面改造提升商贸流通、住宿餐饮等行业,基本形成机制灵活、结构优化、开放程度较高、功能较为完善的服务业体系,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一、二、三产业比重调整为24.8:34.9:40.3.认真组织落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以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医药、新材料、先进制造技术与设备、环保节能与新能源、现代农业等领域为主攻方向,以延伸产业链、构建产业群为主线,加快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产业链不断延伸,企业群不断聚集,竞争力明显提升。到“十一五”期末,逐步建设若干个布局合理、特色鲜明、创新优势突出的高新技术企业群、高新技术产品群和产业基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20%.(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科技局、信息产业局、商务局、旅游局负责)

三、加强重点工程建设

(八)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着力抓好燃煤锅炉改造、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电机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服务体系建设等10项重点节能工程,研究提出《“十一五”重大节能专项实施意见》,重点支持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建设。认真组织筛选推荐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扶持。(市发展改革局、经委、科技局、建委、农业局、财政局、燃化协会、建材协会负责)

(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和二氧化硫治理工程建设。认真组织实施城镇污水专项治理工作,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污水管网的规划与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各地按期建设污水处理工程,在2008年以前按规定足额开征治污费。城市污水处理率2008年不低于60%、2009年不低于65%、2010年不低于70%.建成投产后的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实际处理负荷率1年内不低于60%,3年内不低于75%.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提高工业废水处理率和达标率。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大污染防治力度。鼓励农村集镇兴建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大力开展农村改厕工作。根据《湖北省“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要求,新建燃煤电厂同步投运脱硫机组120万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8.6万吨。(市建委、环保局、农业局、发展改革委、经委负责)

四、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十)深化循环经济试点。做好祥云化工集团、浠水福瑞德公司等企业循环经济的试点工作,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第二批循环经济试点项目,以此为契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整合资源,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积极开展创建循环经济园区和示范城市的活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一)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继续推进火力发电、医药、化工、轻工等高耗水行业节水工作,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加大高耗水行业和重点用水企业节水技术改造的力度,加强重点企业的水资源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大力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在城市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市水利局、建委、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二)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落实国家《“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大宗工业废弃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十一五”期间主要矿产资源采选综合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年均提高3至5个百分点。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政策措施,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和加工处理布点试点工作。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积极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加快利用河砂生产新型墙材项目建设,淘汰实心粘土砖,到2008年,县(市)城区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建委、国土资源局、农业局、财政局、地税局、供销社负责)

(十三)加快垃圾资源化利用。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提高生活垃圾的处理率,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市建委、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四)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加大推进清洁生产力度,在推广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基础上,对达标排放、但污染物总量负荷依然较高的企业,监督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标准或污染排放总量超过核定限额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重点行业所有改、扩建项目均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对原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根据清洁生产评价体系和标准,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达标活动。认真组织国家清洁生产备选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大对清洁生产项目的支持力度。大力实施乡村清洁示范工程建设,在耕作制度、农业机械、畜禽养殖、农村生活等方面推广应用节能技术,推进农业生产与农村生活节能。深入开展农业清洁生产,推行农业节本增效模式,发展生态健康养殖,促进合理、科学施用农药、化肥,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农业局负责)

五、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

(十五)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推广。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落实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在建材、纺织、造纸、医药、化工、建筑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经委、建委、农业局、水利局负责)

(十六)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认真研究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政策措施。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加快对现有能耗高、效率低的设备进行节能技术改造。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污水处理厂必须政企分开,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运营。(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建委、科技局负责)

(十七)开展节能减排国际科技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重点引进国外节能减排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成果,在废弃物循环利用、能源梯级综合利用、绿色再制造等领域加强技术引进与技术消化吸收创新,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清洁发展机制(CDM)国际合作,积极利用国际碳市场引进资金和节能环保技术,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国际合作领域和范围。(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商务局、环保局负责)

六、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八)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按照省政府下发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市委组织部、发展改革委、经委、国资委、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负责)

(十九)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对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完善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直报制度。加强能源统计检查,对能源消耗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县(市、区)监测能力不足时,由市环保部门组织监测。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市环保部门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各级环保部门共享共用,市、县(市、区)环保部门不再重复监测。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底前全部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和地方财政负责,验收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日常运行和技术管理工作由环保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营。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市环保部门联网,其中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必须直接传输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继续做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指标公报工作。(市统计局、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委负责)

(二十)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认真落实节能降耗政策措施,加强对开展“能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按照国家、省的要求,调整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环评审批权限。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强化环评审批上报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负责)

(二十一)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突出抓好化工、钢铁、医药、纺织、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工作,组织实施“重点企业节能工程”,促进企业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加快节能技术改造,降低能源消耗。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配齐管好节能减排计量检测设备,建立和完善企业节能减排计量监控体系,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监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责任目标的企业,要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开展重点企业与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找差距活动,努力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国资委、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负责)

(二十二)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优化城市、企业用电方案,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技术,推进能效电厂建设,提高电能使用效率。认真落实《湖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健全需求侧管理组织体系和长效运作机制,落实管理制度和激励措施,加快负控装置建设,强化重点企业用电单耗管理,协调好社会、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利益。改进发电调度规则,以节能、环保、经济为标准,优化调度各类发电机组的发电次序和时间,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市经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黄冈供电公司负责)

(二十三)严格建筑节能管理。认真贯彻《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国家《公共建筑节能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湖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实现新建建筑达到节能50%的目标。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到2008年,县(市)城区新建建筑全部达到节能标准,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建委负责)

(二十四)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共交通建设。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国家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鼓励单位、个人购买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运用先进管理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市交通局、建委、财政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负责)

(二十五)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加快建立市级节能监察中心。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监管体制,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改善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组织人员培训,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加强节能减排统计队伍建设,充实统计力量,增加工作经费,提高能源统计信息采集、数据处理、开发应用、信息发布、评估监测、监督检查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统计局、财政局负责)

七、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二十六)贯彻节能减排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结合国家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制定及修订工作,做好我市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抓紧完成节能监察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约用电管理、建筑节能管理、农村能源建设管理、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修订工作。组织宣传贯彻强制性国家标准、地方节能降耗方面标准,做好标准实施监督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经委、建委、农业局、环保局负责)

(二十七)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黄冈大别山电厂投产运行后,其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省环保局、省级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市环保局、物价局、发展改革委、经委、黄冈供电公司负责)

(二十八)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县(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暂缓审批该地的项目环评。(市建委、环保局、发展改革委、水利局、财政局负责)

(二十九)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统计部门要定期对节能减排数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节能减排统计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环保局、统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八、建立节能减排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加强和改进电价管理,加大实施电力峰谷分时、丰枯和季节性电价力度。对高耗能行业中国家规定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继续实行差别电价。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和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落实新的二氧化硫排污费和COD排污费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根据省政府要求,2007年在所有城镇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市(州)政府所在地收费标准应达到每吨0.8元,2008年底前县城所在地要达到每吨0.8元。同时,要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经委、建委、水利局、财政局、环保局、地税局负责)

(三十一)落实促进节能减排的相关优惠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项目支持力度。优先办理审批手续,优先申报国家和省的扶持。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大矿山环境备用金征管力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制定的鼓励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环保产品、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建委、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黄冈银监分局负责)

九、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工作

(三十二)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宣传。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各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组织好每年的节能宣传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培养节约和环保意识。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各地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要进行曝光。(市委宣传部、广电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负责)

十、推动政府机构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三十三)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各级政府要从自身做起,带头节能,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订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要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文化局、卫生局、体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负责)

(三十四)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各级政府机构重点抓好办公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推广高效照明产品,市直机关率先更换节能灯,带头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不得高于20℃的标准。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推动公务车节油,推广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到“十一五”期末各级政府机关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20%以上。(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十五)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及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采购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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