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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节能降耗统计监测体系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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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

公布日期:2008-03-17

施行日期:2008-03-17

时效性:已失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区能源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完善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

根据各级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从能源供应统计和消费统计两个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

(一)能源生产统计

执行好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除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外,基本能够满足能源核算的需要,重点要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各盟市统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统计局制定的关于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按照制度要求做好数据的采集、审核、汇总、处理和上报工作。

(二)能源流通统计

能源流通统计要以能源地区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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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做好煤炭地区间调入与调出统计工作。为满足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核算的需要,制定能源发展战略,调控煤炭供需平衡,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煤炭地区间调入与调出统计的通知》(国统字(2007)169号),并制定了相应的统计调查制度。

(2)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在按制度要求向国家上报基层报表、综合报表(P702表、P703表、P704表)的同时,要将上述报表的全区及各盟市情况报送自治区统计局。各盟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在上报调查表的同时要抄送当地统计局。

(3)各地煤炭生产、流通企业要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必要的生产、销售统计台帐,按制度要求填写和报送相关统计报表,保证报送数据的准确、及时。

(4)调查内容:分地区煤炭销售量;调查范围:全部煤炭生产、流通企业;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调查方式: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组织全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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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地区间流入与流出量可根据现有的部门统计和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中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原油产量从工业企业月度生产统计报表取得,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从工业企业季度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取得。调查方法、调查内容和调查范围要严格按照《通知》中“三个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自治区统计局2007年统计年报、2008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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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品油地区间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国家统计局已经制定了成品油调查方案,建立起了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企业和零售企业的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并对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频率和调查方式做了具体规定和要求。各地统计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统计局部署的国家成品油调查方案要求执行。

(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的统计部门应积极配合自治区统计局完成成品油调查工作,按照自治区统计局2008年1月召开的部门统计工作会议精神,按季向自治区统计局提供全区及各盟市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及地区间流入与流出量。

4  地区间天然气流入与流出量分别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的天然气管理机构和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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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通知》“三个方案”中关于“电力的省际间输配数量,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供”的要求,全区电力的地区间输配数量,由内蒙古电力行业协会向自治区统计局提供。

(2)自治区统计局、经委已于2006年12月以《关于授予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行业协会行业统计职能的通知》(内统字(2006)68号),委托内蒙古电力行业协会承担全区电力生产、电网经营、电力建设企业等电力行业的统计工作,负责数据的采集、审核、汇总和处理。

(3)全区各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电力建设企业要认真执行内蒙古电力行业协会布置的《电力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工作要求,按照制度规定的统计内容、统计范围、统计频率和统计方式依法上报,不得瞒报、虚报、拒报。

6能源品种。

洗煤、焦炭、其他焦化产品、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其他石油制品、液化天然气等产品地区间流入与流出调查,采用与原油相同的方法进行核算,即利用部门资料和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计算取得。

(三)能源消费统计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各地区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以能源消费统计予以补充。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建立分地区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评估制度。

1.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2.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约占我区全部工业能源消费的16%左右,这部分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比较落后,能耗高,调查其能源消费对于指导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反映节能减排成果具有重要意义。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频率和调查方式执行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2007年统计年报及2008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

3.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统计,由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负责组织调查。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频率和调查方式执行国家统计局2007年统计年报及2008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

4.建筑业能源消费总量占我区全部能源消费的比重为1??0%左右,拟采取普查年份全面调查、非普查年份根据有关资料进行推算的方法,取得建筑业能源消费数据。

5.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泛,单位数量众多,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

(1)耗能较大的餐饮业分规模建立全面调查或重点调查统计制度。

(2)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自治区统计局根据国家统计局、交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公路水路运输和港口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07)183号)精神,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全区公路运输行业的各企业单位,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转发国家统计局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水路运输和港口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内统字(2008)10号)要求,准确、及时地为能源消费总量核算提供依据。自治区交通厅及各盟市交通局要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共同完成调查任务。

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业能源消费统计,分别由呼和浩特铁路局、内蒙古集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民航系统(包括民航、机场、油料库等)、其他地方铁路公司和交通部门负责提供全区及分盟市能源消费统计报表。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方式和调查频率执行自治区统计局制定的《部门能源统计报表制度》(2007年统计年报和2008年定期报表)。

(3)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能源消费,电力约占90%左右,由内蒙古电力行业协会通过健全社会用电量统计,提供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

(四)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城镇居民生活用能、农村牧区居民生活用能调查由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负责组织进行。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频率和调查方式执行国家统计局2007年统计年报和2008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

(五)需要建立的其他能耗统计制度

1.建立健全主要建筑物能耗统计制度。针对饭店、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大型建筑物,由自治区建设厅会同自治区统计局研究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2.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能源利用效率统计主要是指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目前在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范围内建立了25种重点耗能产品,108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统计范围,由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逐步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3.完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核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等。目前,除核电、水电有规范的统计制度外,其他能源的利用因数量较少,缺乏统一的统计计量标准,统计制度尚不健全。要在抓紧制定统计标准的同时,积极探索和研究建立相关统计指标和统计调查制度,尽快将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完整地纳入正常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4.建立健全节能降耗指标统计制度。针对重点行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新产品的推广使用,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二、建立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

认真做好对自治区及各盟市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地区单位GDP能耗数据质量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降耗情况的监测,确保监测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按照《通知》中“三个方案”的要求,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千家重点耗能企业主要由自治区统计局、经委负责监测。除严格按照《通知》中“三个方案”的要求执行外,各地还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监测工作。

(一)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自治区统计局根据《通知》中“三个方案”的要求,确定我区重点耗能企业为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建立和完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重点耗能企业实行月度监测。监测指标包括: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监测的耗能行业包括: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纺织等。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频率和调查方式已由自治区统计局制定和部署,各盟市统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统计局制订的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准确、及时上报统计数据。

(二)加强对地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为贯彻落实《通知》中“三个方案”精神,加强对地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制定以下重点监测指标。

1GDP总量的逆向监测指标:地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地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自治区统计局、财政厅、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提供)

2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地区各项贷款增长速度;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地区农村牧区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提供)

3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提供)

上述指标,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统计报告的形式,于每季度后10日报送自治区统计局。

(三)加强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上述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由自治区统计局负责按季完成。

三、依法做好节能降耗统计工作

各级统计部门务必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坚持依法执法,做到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坚决查处节能降耗统计中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节能减排统计工作秩序,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对于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发挥好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提供统计数据和进行统计调查,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强令、授意调查对象提供虚假调查资料,不得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调查对象要认真履行法律义务,不得瞒报、虚报、拒报。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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