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50户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任务考核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

公布日期:2008-03-17

施行日期:2008-03-17

时效性:已失效

为加强对50户自治区重点耗能企业的监管,确保完成自治区“十一五”节能目标,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中《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二、考核方法

评价考核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考评办法,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重点耗能企业与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和节能规划报告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节能监测机构认可的数据,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自治区各重点耗能企业应向考核部门提供被考核内容完成情况的相关文件或依据,依次装订成册,没有相关文件或依据的,视为未完成。

三、考核时间和程序

自治区各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盟市经委组织实施。被考核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盟市经委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自治区经委。盟市经委组织以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上旬将本地区重点耗能企业综合评价报告报送自治区经委和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经委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于3月底前将50户自治区重点耗能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自治区经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四、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59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五、奖惩措施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自治区经委予以通报表彰,并结合全区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自治区经委,并抄送盟市经委。

凡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