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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电气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巴政办发〔2008〕3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4-22

施行日期:2008-04-22

时效性:已失效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电气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巴彦淖尔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电气化实施方案

为不断提高我市农村电气化水平,进一步落实国家电网公司提出的“新农村、新电力、新服务”农电发展战略,积极构建“户户通电、供电可靠、安全经济、供用和谐”的电气化发展格局,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按照市“十一五”农网发展规划,以及国家部颁标准和自治区《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考评管理办法和标准》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农村全面进步为目标,按照 “新农村、新牧区、新农电、新服务”农电发展战略,加快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改进农村供电服务质量,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建立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长效机制,不断做强做大巴彦淖尔农村电网,统一品牌服务,惠及家家户户,为全市提前实现农牧区现代化和农牧民达小康目标,奠定扎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2008年,完成建设1个国家标准农村电气化县和2个自治区标准农村电气化县的建设任务。

2009年,完成建设2个自治区标准农村电气化县的建设任务。

2010年,完成建设1个自治区标准农村电气化县的建设任务。

三、时间安排

全市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程启动时间为2008年3月29日,工程竣工时间为每年11月20日前,电气化工程验收时间为每年年底,具体时间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新农村电气化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电气化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蔺富民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陆 彬  市政府副秘书长

周玉峰  市发改委主任

王志坚  市电业局局长

成 员:黄永贵  市发改委副主任

田卫东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晓波  市经委副主任

祁素莲  市审计局副局长

周和平  市电业局副局长

肖大伟  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进升  市国土局副局长

张学钧  市林业局副局长

张新林  市水务局副局长

白治国  市国税局副局长

徐世才  市农业银行副行长

裴子亮  临河区政府副区长

郭玉根  乌前旗政府副旗长

王肇晟  乌中旗政府副旗长

张 量  乌后旗政府副旗长

马忠福  杭锦后旗政府副旗长

李建军  五原县政府副县长

李树强  磴口县政府副县长

张广义  市农垦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黄永贵(兼),工作人员从发改委和电业局临时调派。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协调解决各自分管范围内涉及电气化工程建设的相关问题。具体职责为:市电业局负责制定并实施新农村电气化建设方案,加强供用电管理和农村电网建设,按照考评标准要求,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地开展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发改委负责相关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协调自治区发改委申请投资。牵头制定与我市新农村建设总体目标相适应的新农村电气化县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新农村电气化工程验收;财政局负责争取专项资金和政策支持;国土资源和林业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切实加大支持力度,确保新农村电气化相关工程的顺利推进;各旗县区政府负责协调做好本地区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规划与新农村建设计划的衔接,督促成立农村用电协调管理组织机构,解决电气化建设改造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五、工程建设标准和项目计划要求

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标准要求,电气化乡(镇)占全县乡(镇)比率达到40%,电气化村占全县行政村比率达到30%,方可申报电气化县。截止2007年底,我市有4个镇和20个村实现了电气化,下一步仍需继续加大工作力度,争取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新农村电气化县的验收标准。

㈠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程的实施范围为全市各旗县区。

㈡新农村电气化工程建设标准。

⒈电气化村建设标准。全村人均年纯收入3000元以上,居民户通电率100%,人均年生活用电量50千瓦时以上;配电网建设纳入该村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配电台区、接户线和用户配电装置安装规范、标准;配电台区低压线路供电半径符合标准;居民客户端电压合格率达到国家标准;成立有村委会领导参加的用电协调小组;生活照明用电实行“一户一表”,实现同网同价;客户评价满意率98%以上,无用户欠费现象。

⒉电气化镇建设标准。全镇年人均GDP达到5000元以上,人均年生活用电量60千瓦时以上;电网规划纳入镇经济社会发展统一规划,至少有1座35千伏及以上变电所,且实行双电源供电;10千伏线路供电半径合格率80%以上;成立有镇领导参加的用电协调小组。

⒊电气化县建设标准。全县年人均GDP达到7000元以上,人均年用电量达到600千瓦时,人均年生活用电量达到100千瓦时;电气化建设纳入县政府经济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35千伏及以上变电站60%达到N-1准则要求;县城60%的10千伏线路实现“手拉手”环网供电;10千伏线路供电半径合格率达到80%;成立有县政府领导参加的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县政府制订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和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连续2年未发生重大电网和重大设备事故。

㈢具体要求。各地区要坚持协调发展方针,遵循“安全可靠、标准统一、因地制宜、经济环保”原则,积极推广应用农网先进适用技术,以及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注重节能降损,保障电网安全。要在深入分析农村负荷增长特点基础上,结合各地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做好农村电力需求预测,制订翔实的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实施计划,并高质量、高效率地做好电气化建设工程。

六、保障措施

㈠组织保障。各旗县区政府要参照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电气化领导小组,成立相应的领导或协调小组,并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确保任务、资金、责任落实到位。要切实加强对电气化工程实施中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积极帮助供电企业解决施工中遇到的拆迁、征地、林木砍伐、青苗赔偿等问题,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市电业部门要在严格执行“五制”原则下,具体负责全市电气化工程的实施工作。要按照上级有关电气化建设工程标准、管理办法和验收办法,加强对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计划、资金使用、物资采购、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工程验收等一整套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统一标准、严格要求、精心组织。

㈡机制保障。各旗县区要将建设电气化县、镇、村工程实施计划与本地电网发展规划有机结合起来,并将电气化建设工程计划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经常性沟通,注重协调配合,加强对工程的全过程控制,建立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程例会制度、报表制度、检查制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要通过建章立制,把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融入电网经营企业的日常工作之中,建立常态推进机制,形成相辅相成、立体推进的工作局面。

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供电企业,要切实加强对电气化县、镇、村地区的安全用电管理。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广泛宣传安全用电常识,提高用户的安全用电意识和安全用电水平。同时,要切实加强对电气化县、镇、村地区的供电服务,确保做到“三公开”(电价公开、电量公开、电费公开)、“四到户”(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和“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保证电气化建设地区农户用好电。电气化县、镇、村工程中,农户电能表及以下部分工程材料费用由用户承担,供电部门负责施工,不收取任何费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户表工程款的收取管理,坚决杜绝乱摊派、乱收费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避免增加农民负担。

㈢资金保障。一是要出台相关政策。要按照中央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研究出台相关扶持农电发展政策,解决城农网改造遗留问题和新建电网所需建设资金,逐步改善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基础设施条件。二是要多方筹措资金。在用好农网低压维护管理费和各类投资者投资基础上,各地要依据实际对新农村电气化建设予以资金配套和优惠政策,具体资金配套数额和方案由各地自行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直接配套工程总投资额不足部分;不能直接配套的可从上缴的工程税金、地税的诸种税金返还,以及旗县区财政城市附加费中逐年提取,直到提够工程配套资金为止;也可通过对新建变电站和供电服务网点的征地、赔偿等提供无偿划拨等方式解决。三是要立足内部挖潜。各级供电企业要大力推行预算和计划管理,立足内部挖潜,通过节约非生产性成本、开拓电力市场来提高效益,提高企业投融资能力。要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优先安排好电网建设、设备技改与大修所需资金上。

㈣技术保障。各级供电部门要按照当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体规划,本着“统筹安排、分批实施、因地制宜、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原则,完善修改区域电网发展规划,抓紧开展电气化建设工程项目设计,使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计划与电网发展规划有机结合。要根据地区负荷特点和用电需求,扎实做好前期工作,选择经济合理的电网供电方式,努力降低工程建设成本。要继续大力推进县调自动化、配网自动化、无人值班变电站、无功自动补偿等农网重点技术改造,大力推进生产信息管理系统、营销信息管理系统和95598客户服务信息系统等农电重点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不断提高农网科技应用水平和信息化水平,加快新农村电气化建设步伐。

㈤奖惩办法。为确保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电气化工作顺利推进,市政府将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并将根据各地工作完成实际情况进行奖惩。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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