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潮府办〔2008〕3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5-15

施行日期:2008-05-15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潮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迳向市经贸局反映。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潮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节能工作,根据《广东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粤府办[2008]20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我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落实政府和企业责任,促进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实现。

二、 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我市纳入省“双千”节能行动方案确定的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耗能企业)。

(二)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方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与市政府签订“十一五”节能责任书目标确定的单位GDP能耗下降年度目标、各重点耗能企业与市经贸局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由市政府组织考核,重点耗能企业由市经贸局组织考核。能耗指标按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县区、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5分,不含95分)、基本完成(60?80分,不含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不含60分)4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由市发改局会市经贸局、统计局等部门另行下发。

三、 考核程序

(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总节能目标,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1月底前报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备案,同时抄送市经贸局。各县、区重点耗能企业要根据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年度节能目标,由各县、区经贸局(市直重点耗能企业直接报市经贸局核定)报市经贸局核定后,报省经贸委备案。

(二)每年2月10日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对上年度本地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市经贸局、市发改局(2007年自查报告于2008年6月底前报送)。市经贸局、市发改局会同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于3月5日前编写我市节能工作自查报告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审定后报省经贸委、省发改委。

(三)市政府组织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式综合评价考核报告。各县、区节能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经贸局、市发改局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组织、人事部门。

(四)按照粤府办[2008]20号文规定,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按属地原则由我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耗能企业要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属县(区)经贸局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经各县、区经贸局审核后集中报送市经贸局,同时抄送市发改局。企业计算节能指标涉及的能源统计数据,须经市统计局核定;市经贸局组织评估组,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上报市政府和省经贸委备案,同时抄送省节能减排办。

四、 奖惩措施

(一)各县、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结果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等级的县、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县、区政府(管委会),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市暂停对该县、区新建高能耗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抄送市经贸局、市发改局,并落实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县(区)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完成或超额完成等级的重点能耗企业,由市政府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予以通报表彰。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耗能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省重点耗能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1 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同时抄送市经贸局和市节能减排办,限期进行整改。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相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区或部门,予以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在节能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查实,其考核结果将视为未完成等级,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