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潮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潮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潮府[2001]4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2-11

施行日期:2001-12-1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潮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步伐,积极稳妥地做好改革过程中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理顺劳动关系,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市属实施改制(包括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 企业改制过程必须妥善安置下岗职工。

(一)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满5年)的下岗职工,可实行离岗退养,领取生活补助费。其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对工作年限满30年的下岗职工,可由企业一次性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止的养老保险费;并按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限加退休后15年的时间计算,为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同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再另付经济补偿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职工退休前的有关劳动保障事务可委托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理。

(三)除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以外的职工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按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

1、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按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原固定工按连续工龄计算),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原企业招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计发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按不低于市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2001年为每月310元),不高于全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发放。

(四)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和工会组织。职工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天内到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的,企业可直接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自送达之日起60天内,职工仍不到企业补办有关手续的,企业可分别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及社保终结手续,并将其档案寄存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其经济补偿金由企业在银行设立专户,分帐管理。

(五)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未能就业,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六)愿意保留个人档案和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可到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办理档案寄存、社保关系的接续及其他有关代理手续,并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再就业。

第四条 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原企业职工由改制后的新企业接收。可在确定的产权转让款中划出部分款项一次性返回企业,作为对原企业职工与改制后企业变更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五条 妥善安置改制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改制企业签订产权转让协议时,按企业实际的离退休人数,以人均1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划给承让的企业,作为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补充金,由承让企业直接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实施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

(一)企业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按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执行。

(二)企业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首先一次性支付至法定退休年龄止的养老保险费,余下部分一次性发给职工本人,作为生活补助费。同时,企业应按规定一次性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和退休后15年的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 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安置。

(一)企业离休人员的统筹医疗费按每人25000元的标准,由企业一次性缴纳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企业其他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额的6.4%为标准由企业一次性缴纳。计缴年限15年,其单位已为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可予以核减。

(三)企业关闭、破产后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属离休人员的,归由市老干局负责管理;属退休人员的,归由社区服务机构管理,尚未建立社区服务机构的,由市退管会负责管理。企业在将离退休人员移交上述单位管理时,应按移交管理的具体人数,以离休人员每人5000元、退休人员每人1000元为标准一次性划交给负责管理的单位,作为离退休人员的活动经费。

第八条 解除劳动关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应优先安排所需资金。支付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产权管理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可结合国有资产改革重组,通过资产变现、生产生活资料折价、股份折价等渠道筹集资金优先支付。以上渠道仍无法筹足的部分,报请市政府统筹解决。

第九条 设立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实行专户管理。专项资金主要来源:

(一)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二)国有资产变现收入;

(三)市级财政拨入补充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经济补偿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对象。使用范围:用于重点转制国有企业以及关闭、停产和严重资不抵债的特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补助和解除劳动关系后仍保留社会保险关系而需缴交的社保费用。使用对象为符合申请专项资金企业需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

第十一条 经济补偿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

(一)由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二)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逐人核定计发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实际工作年限,审核发放人数;

(三)对符合补助的企业职工,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定,拨给经济补偿补助款;

(四)取得专项补助资金的企业,必须认真核对,逐人登记造册,并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领款单据副本分别报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对经济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潮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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