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府[1998]1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2-23
施行日期:2000-02-23
时效性:已被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黄金局(公司):
为了依法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管理,冶金工业部、地质矿产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发布了《关于开办黄金矿山企业申报和审批程序的规定》(〔1994〕冶黄字第485号),对促进依法办矿和黄金工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1997年1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开始实施。现根据该法第十七条和《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的要求,我部重申对开采黄金矿产的审批工作,规定如下:
开采黄金矿产必须到黄金工业主管部门办理《黄金矿产准采证》,取得《黄金矿产准采证》后,根据有关规定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无《黄金矿产准采证》开采黄金矿产的行为均为非法开采。
现将办理《黄金矿产准采证》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办理《黄金矿产准采证》的有关规定第一条 开采黄金矿产,必须经冶金工业部黄金管理局审查批准,或经冶金工业部黄金管理局委托的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黄金矿产准采证》后,方准开采。
第二条 申请开采黄金矿产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须报冶金工业部黄金管理局审批。
一、申请开采黄金矿产使用的地质勘查报告中,岩石储量(C+D级)2吨以上(含2吨)的,砂金储量(B+C+D级)1吨以上(含1吨)的。
二、中央各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军事等单位独立或联合开采的黄金矿产。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黄金矿产。
第三条 申请开采黄金矿产属第二条规定之外者,由冶金工作部黄金管理局委托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黄金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冶金工业部黄金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申请开采黄金矿产的单位,需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业主开采黄金矿产的申请。
二、明确表示矿区、开采范围的正规图件。
三、经有关单位审查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
四、使用黄金地勘基金或有偿使用地勘资金勘查的项目,必须有业主已签订的还款合同(复印件)。
五、采取联营(股份)公司形式开采黄金矿产,应附所办公司章程及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
六、申请的矿界有争议时,应附经有关部门裁定的矿界协议书。
七、环保部门出具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八、开采黄金矿产需由冶金工业部黄金管理局审批的,须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行文,上报冶金工业部黄金管理局审批。
第五条 每年底,由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的黄金矿山企业进行年检,并编写年报,于下一年度初上报冶金工业部黄金管理局。
第六条 冶金工业部黄金管理局对其委托的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黄金管理部门的审批发证、年检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书》、《黄金矿产准采证》由冶金工业部黄金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冶金工业部黄金管理局。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开采黄金矿产审批手续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金地字〔1990〕第39号)、《关于印发<开采黄金矿产审批手续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4〕冶黄字第056号)、《冶金部黄金局关于开办黄金矿山的申请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冶黄地〔1995〕7号)同时废止。
冶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