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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和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庆政发(2007)4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1-02

施行日期:2007-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市政府庆政发 [1989]8号和32号关于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和分等税额标准的文件已经执行8年了。8年来,我市的市政建设和经济繁荣程度发生了很大变化,上述文件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和分等税额标准及范围已不符合实际情况。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公平税赋,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经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地税发[1998]第203号文件批准,现对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和分等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年税额幅度和分筹税额标准

我市市区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幅度为0.5元至4元,年分等税额标准为:一等每平方米4元、二等每平方米3元、三等每平方米2元、四等每平方米1.5元、五等每平方米1元、六等每平方米0.5元。

二、土地等级范围

第一等

萨尔图中心区:东至东兴南街和东兴北街,西至友谊大街和萨环西路,北至中三路,南至胜利村和胜利二村;

让胡路中心区:西、北均以铁路为界,南至希望小区和让胡路工业小区,东至奔二村;

龙凤中心区:北起滨州铁路,南至龙凤公园,西至东光村,东至《大庆石化报》报社;

东风地区:北至毛纺有限公司,东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三永村,南至滨州铁路,西至东兴南街和东兴北街。

第二等

红岗中心村、大同中心村、乘风庄(包括马鞍山)。

第三等

中七路两侧用地(儿童公园东至奔二村东);

八百垧、卧里屯(包括乙烯)、喇嘛甸镇。

第四等

让胡路火车站周围用地(滨洲铁路以北至方晓村);

西干线两侧用地(让胡路工业小区至南二路);

庆新、王家围子、拥军、解放(包括解放南村)、图强、

杏五井、张铁匠、登峰村、八村。

第五等

高台子、创业庄、杏南、林源、庆葡、新华。

第六等

除上述地区外,均为第六等。

纳税人使用不同等级的土地,能够分清不同等级面积的,分别按各自税额标准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否则,按土地高等级税额标准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范围和税额标准追溯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庆政发[1989]8号和32号文件同时予以废止。

大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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