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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国有土地管理防止土地资产流失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7-20

施行日期:2000-07-20

时效性:已失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加强市区国有土地管理,防止土地资产流失,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内的国有土地由市土地管理局统一集中管理

凡新乡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无论是改变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还是地价评估结果确认、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取、土地使用权拍卖等统一由新乡市土地管理局审核、报批或组织实施。市区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政府实行垄断,市土地管理局一家供地,杜绝多家管地、多头批地、多渠道供地等现象。

二、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盘活土地资产。

1、清理整顿闲置土地。对市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清理,对具备使用条件的限期恢复使用;对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由政府收回予以储备。

2、加快土地置换步伐。对土地地理位置优越,利用率低,污染环境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生产性用地,市政府将利用土地置换的方式调整使用。置换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商业、服务业和公共设施建设;对暂时不具备使用条件的作为政府土地储备。

3、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而进行旧城改造、修建公共设施的,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土地开发利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回原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并由市拆迁办统一组织拆迁,其拆迁由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通过竞标方式取得。拆迁工作实施前,拆迁单位必须到市土地管理局办理拆迁范围内原用地手续的审核、注销手续。拆迁出的净地由市土地管理局进行出让,并将出让所得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土地开发建设。

三、规范地产交易行为

新乡市地产市场是新乡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唯一土地交易场所。市政府决定,凡地产交易一律进入地产市场,不得在场外非法交易;交易者必须如实申报土地交易价格,土地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市区国有土地开发利用除道路、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用地按法律规定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外,要进入新乡市地产市场以招标、拍卖的形式出让。确需协议出让的,向财政交纳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按法律规定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也要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显化土地资产量,并进行土地资产登记。进入地产市场的土地,市规划定点会议只确定规划设计条件,不再确定具体用地单位,由竞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

凡拍卖活动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事先到市土地管理局进行权属、用途、限制条件等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举行拍卖。

四、规范经济适用房用地

凡能进入市场竞拍的商业性用地,原则上不安排经济适用房项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建成的经济适用房由政府优先用于安置旧城改造中的拆迁户和住房困难户。承担经济适用房开发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将经济适用房作为普通商品房出售的,要追缴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并不得再从事经济适用房开发活动。经济适用房开发权,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通过竞标的方式取得。

五、加强市区国有土地用途管制,严禁擅自改变

土地用途或出租土地

凡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将原划拨土地用于商业、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或出租土地的,必须经依法批准、办理变更登记,补交土地收益或签订租赁合同、缴纳土地租金后,方可使用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不予办理规划、建设和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对于隐瞒转让、出租、抵押行为和拒不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的,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六、今后凡利用划拨土地组织建设的道路、桥梁、广场、小区的冠名权一律公开拍卖,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措资金。冠名权获得者的权利与义务在拍卖文件中加以明确。

七、本通知所涉及到的土地收益及旧城改造的拆迁权、经济适用房开发权和道路、桥梁、广场、小区等冠名权的竞拍收入,除佣金外,全部上交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新乡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七月二十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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