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喀地价字[200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1-09
施行日期:2001-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喀什市物价局,自来水公司:
你局《关于调整喀什市自来水价格的报告》收悉。为促进喀什市自来水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不断改善自来水供水条件,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并提倡节约用水。经我们调查核算喀什市自来水供水成本,并报请行署,按照喀署阅[2000]150号《行署2000年第六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决定适当调整喀什市自来水公司供水价格,具体价格及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现行0.60元调整为0.70。
二、工业商业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现行1.00元调整为1.20元。
三、基建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现行1.20调整为1.40元。
四、高消费(仅限桑拿浴`足浴)用水价格每立方米仍维持2.00元不变。
五、城市绿化,环保,消防用水每立方米仍维持现行0.30元不变。
六、以上价格均含税,从2001年元月1日起执行。
2001年1月9日
喀什市物价局
喀什地区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