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关于适当调整喀什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喀地价字[200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1-09

施行日期:2001-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喀什市物价局,自来水公司:

你局《关于调整喀什市自来水价格的报告》收悉。为促进喀什市自来水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不断改善自来水供水条件,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并提倡节约用水。经我们调查核算喀什市自来水供水成本,并报请行署,按照喀署阅[2000]150号《行署2000年第六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决定适当调整喀什市自来水公司供水价格,具体价格及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现行0.60元调整为0.70。

二、工业商业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现行1.00元调整为1.20元。

三、基建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现行1.20调整为1.40元。

四、高消费(仅限桑拿浴`足浴)用水价格每立方米仍维持2.00元不变。

五、城市绿化,环保,消防用水每立方米仍维持现行0.30元不变。

六、以上价格均含税,从2001年元月1日起执行。

2001年1月9日

喀什市物价局

喀什地区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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