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天坑地缝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渝府(2001)3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3-19

施行日期:2001-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奉节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建立天坑地缝地质遗迹类型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奉府发〔2000〕151号文)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立天坑地缝省级自然保护区。其总面积为26458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3600公顷、缓冲区面积13670公顷、实验区面积9188公顷。

二、天坑地缝省级自然保护区属自然遗迹类型自然保护区,命名为“奉节天坑地缝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内的权属、隶属关系不变,其行政主管部门由你县确定。

三、你县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领导,把自然保护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要建立和完善管理机构,尽快组织编制天坑地缝省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规划,制定管理办法和保护措施,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要在保护的前提下对自然保护区合理开发利用,不断提高自养能力。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天坑地缝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保护的监管、指导,积极协助你县做好有关工作,共同把自然保护区建设好、管理好、保护好。

五、天坑地缝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撤消及其性质、范围、界限的调整或者改变,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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