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供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泸市府发[2001]11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6-26

施行日期:2001-06-26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现将《泸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供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泸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供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城镇国有土地在土地市场上的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增加透 明度,防止暗箱操作,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划拨等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凡具备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娱乐、商业等经营性建设用地,都必须在规定 的交易场所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不具备招标、拍卖条件和不适宜招标拍卖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土地。

第五条 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第六条 全市范围内的行政划拨土地、协议出让土地、租赁土地、土地折资入股等 都应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国有土地行政划拨和协议出让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向社会进行公示。

土地管理部门对社会各界、单位和个人就公示内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重新审定,作出维持原意见或改变原意见的决定,或报请有权政府处理。

第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土地使用的监督管理。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法律规定依法使用土地。对违法使用土地的,依法处罚。

第八条 凡违反国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在国有土地供应过程中有收受贿赂或其他违法乱纪行为、或不按规定程序供地、应公示而不公示、或对公示后收集到的正确意见和建议不重新研究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