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复【1994】4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94-03-30
施行日期:1994-03-30
时效性:已失效
三、从本批复公布之日起,本院法(研)复〔1987〕33号《关于行政单位或企业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复第二条中关于如果企业开办的分支机构是公司,不论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可以根据国发〔1985〕102号通知处理的规定和法(经)发〔1991〕10号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