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关于印发新余市退耕还林工程林权证发放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余府办发[2003]2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7-02

施行日期:2003-07-02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新余市退耕还林工程林权证发放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日

新余市退耕还林工程林权证发放管理工作方案

(2003年7月1日)

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和《退耕还林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耕还林工程林权证发放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3]14号)和《江西省退耕还林工程林权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退耕还林工程林权证发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事实为依据,以《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为准绳,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党的林业政策,全面推动我市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依法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扩大退耕还林成果,调动全社会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秀美山川。

二、工作原则

㈠依法确权发证的原则。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和《退耕还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稳定退耕还林林地所有权的基础上,确认退耕还林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退耕还林者持有林权证后,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㈡实行先申请,后公示,再发证的原则。退耕还林工程规划范围内,退耕还林者在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合格后,林权清晰,均可按规定申请核发林权证。县(区)林业局要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现场勘测,尤其对申请材料的主要内容在林权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再上报当地政府登记造册,颁发林权证。不提出申请的,发证机关不予登记发证。

㈢确保政策稳定连续性的原则。1、凡自行退耕还林的,属退耕地造林的,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为发放林权证依据,并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手续。属荒山造林的,以林业“三定”时期核发的山林权证等作为发放林权证依据。2、凡委托、转让他人退耕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退耕还林的,还需提供委托、转让或者合作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退耕还林合同或协议书作为发放林权证依据。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应当载明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归属、林地使用期限、退耕还林资金、粮食补助的分配、林木收益分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未规定上述内容或者不具体的,须当事人双方重新具体明确,补签合同后,再按规定核发林权证。3、对退耕还林前权属已经发生变化或者权属虽然清楚但证件遗失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林地使用权后,再按规定申领退耕还林地的林权证。

三、林权证发放程序

按照申请、审核、勘测、公示、颁证、建档六个步骤实施。

㈠申请。由退耕还林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明;

3、退耕还林地权属证明;

4、委托、转让他人退耕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退耕还林的,还需提供委托、转让或者合作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㈡审核。对提出的林权登记申请,该林地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村、乡(镇)政府和县(区)林业局应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县(区)林业局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或暂缓受理:

1、申请登记的林权不在退耕还林工程规划范围内的或者虽在规划范围内但经检查验收退耕还林工程不合格的;

2、申请登记的林权不属本行政区域管辖的;

3、申请登记的林权存在争议或者虽未发生争议但权属不明的;

4、林权权利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

5、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提交的文件资料不符合规定的;

6、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登记的。

㈢勘查。林业主管部门应妥善保管受理的林权登记申请材料,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乡(镇)、村负责人,申请人,相关林权权利人(包括林地所有权、原林地使用权人及相邻宗地的林权权利人)到实地勘查,核实申请内容,对经勘查无异议的,当场在万分之一的地形图上勾绘出宗地界线(面积小于5亩的,可在地形图上标明位置,实测面积,绘制平面示意图);参加现场勘查的人员应在《林权登记申请表》和勾绘的地形图上签名或盖章。

㈣公示。经实地勘查符合申请内容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在退耕还林地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跨村、乡、县插花的,还应在退耕还林地座落的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对林权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内容进行为期30日的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2、准予登记的林权性质、面积、座落位置、地形图;

3、原退耕地或荒山所有权权利人和承包者;

4、有关人员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该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㈤颁证。公示无异议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退耕还林林权权利人的登记申请材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批准林权权利人的登记申请时,应同时对退耕地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对荒山造林地的林权权属证明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使用“江西省林权登记发证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进行登记、建档、打樱《林权证》打印后,具体经办人、负责人应在其“填证机关”栏签字盖章,对粘贴的林权证附图,要标明附图比例尺、图幅名称及图号、公里网络数,加盖填证机关骑缝章;领证人应在《林权证发放登记表》上签名或盖章。

㈥建立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权档案。林权档案包括综合档案和宗地档案。

综合档案包括:

1、盛市、县有关林权登记文件、方案等;

2、林权登记台帐、受理林权登记申请登记表、林权证发放登记表及有关统计报表3、计算机数据资料等。

宗地档案包括:

1、本办法规定的林权申请材料,其中经批准生效附图的林权登记申请表是档案的主件;

2、本办法涉及的异议材料和登记机关的调查材料和审查意见;

3、本办法涉及的对退耕地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和对荒山造林地的林权权属证明办理变更或注销的材料;

4、其他有关图表、数据资料等文件。

宗地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人员应及时将整理好的权属文件材料,经权属登记负责人审查后归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宗地权属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拒不归档。

四、发证工作步骤和时间要求

按照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的要求。为确保今年年底前完成2001、2002年退耕还林工程林权证发放工作,要求按以下步骤和时间开展工作:

㈠准备阶段。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1、成立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后。市已成立退耕还林工程林权证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工作方案。县(区)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设立林权证发放办公室,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提请县(区)政府发文部署,并报盛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2、宣传发动。县(区)要召开动员大会,同时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手段,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开展退耕还林发放林权证的意义、作用和林权证发放的有关申报程序和需提供的有关材料等,使之家喻户晓。

3、选好人员,组织培训。县(区)要选配责任心强、素质较高、懂业务的人员从事林权证发放工作,并进行业务培训,使他们熟知法律和政策,熟悉发放业务。负责计算机操作的要熟悉操作技术和要求。

4、购置相关设备和印制相关表格,本次发放的林权证为全国统一模式,县(区)应统计好购买数量统一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配备计算机和林权证专用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按照省里统一格式印制《林权登记档案袋》、《林权登记申请表》等表格。

㈡试点阶段。县(区)要选择1-2个乡镇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组织进行退耕还林工程林权证发放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积累经验,以便推广。

㈢全面铺开阶段(2003年7-11月)。对已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地块,按照申请、审核、勘查、公示、颁证、建档步骤进行,做到7月底前将《林权登记申请表》分发到退耕还林林权权利人手中,并完成林权登记申请工作;8月底前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和现场勘查工作;9月底前完成张榜公示工作;10月底前完成登记发证工作;11月底前完成林权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㈣检查验收阶段(2003年12月)。12月上旬,以县(区)为单位进行自查和总结;下旬省林业厅和市林业局将对各地发证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退耕还林工程林权证发放工作检查验收标准:1、是否符合《江西省退耕还林工程林权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的“五统一”的要求;2、《林权证》的记载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四至是否清楚,附图是否准确;3、程序是否规范,林权档案是否符合规定,《林权证》发放是否到位;4、群众与基层组织对发放的《林权证》有无异议。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