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漯平高速公路征地补偿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平政[2003]4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7-24

施行日期:2003-07-24

时效性:已失效

叶县、宝丰县、汝州市、新华区、湛河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依法办事,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利益的原则,经过测算和平衡,现将漯平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12000元(含青苗补偿每亩600元),菜地每亩15000元。请以此为标准,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征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修订本)》(豫政[1989]113号印发)规定的下限上浮72%执行。

三、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使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违者视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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