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发文字号:黄建管[2003]2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8-29
施行日期:2003-08-29
时效性: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维修养护范围
第三章 维修养护项目
第四章 维修养护标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对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考核,保证维修养护质量,促进工程维修养护管理的规范化建设,保持工程完整,提高工程强度,确保工程安全运用,依据国家及水利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2条 本标准适用于黄河水利委员会直管的堤防、河道整治、水闸等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三门峡库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3条 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
第4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对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工程进行的工程检查、日常管护、保养、维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
第二章 维修养护范围
第5条 堤防:自临河护堤地(防浪林)外边线至背河护堤地外边线。
第6条 河道整治工程
险工工程:每道坝岸沿坝轴线方向自护坝地外边线(靠河险工为水边线)至坝堤结合部;每处工程沿堤轴线方向自上游护坝地外边线至下游护坝地外边线。
控导、护岸、防护坝工程:每道坝岸沿坝轴线方向自临河护坝地外边线(靠河工程为水边线)至背河护坝地外边线,每处工程沿联坝轴线方向自上游护坝地外边线至下游护坝地外边线。
第7条 水闸工程:上游防冲槽前沿至下游防冲槽后100米,两侧为水管单位划定的界线。虹吸工程为建筑物本身的管理范围。
第8条 防汛道路:(不含民办公助修筑的防汛道路)自一侧护路地外边线至另一侧护路地外边线。
第9条 堤防工程:堤顶、前戗、后戗、淤背区、淤临区、堤坡(淤区边坡)、护堤地、辅道等。
第10条 河道整治工程:坝(垛、护岸)顶、护坡、根石、备防石、联坝等。
第11条 水闸工程:土工建筑物、石工建筑物、混凝土建筑物(含钢丝网水泥板)、水下工程、闸门、启闭设备、机电设备及防雷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等。
第12条 生物防护工程:防浪林、行道林、护堤地林、适生林、草皮等。
第13条 管理设施:管护基地、防汛屋、守险房、景点建筑物、景点构筑物、测流测沙桥、测流测沙房、启闭机房、排水设施、护路闸(杆)、观测设施、信息采集及传输设施、监控系统、照明、通讯、标志标牌、纪念碑等。
第14条 防汛道路:路坡、路面、路沿石、路肩、桥涵、护路地等。
1 堤防工程
第15条 堤顶、前戗、后戗、淤背区、淤临区的高程、宽度、坡度等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或竣工验收时的标准。
第16条 未硬化堤顶应保持花鼓顶,达到饱满平整,无车槽及明显凸凹、起伏;降雨期间及雨后无积水;平均每5.0米长堤段纵向高差不应大于0.1米,横向坡度宜保持在2%-3%.
第17条 硬化堤顶应保持无积水、无杂物,堤顶整洁,路面无损坏、裂缝、翻浆、脱皮、泛油、龟裂、啃边等现象。
第18条 泥结碎石堤顶保持顶面平顺,无明显凸凹、起伏。
第19条 堤肩边埂应达到埝面平整,埝线顺直,无杂草;无边埂堤肩应达到无明显坑洼,堤肩线平顺规整,应植草防护。
第20条 堤防土牛应达到顶平坡顺,边角整齐,规整划一。
第21条 备防石位置合理,摆放整齐,便于管理与抢险车辆通行,无坍垛、无杂草杂物,垛号、方量等标注清晰。
第22条 淤背区、淤临区、前戗、后戗应保持顶面平整,沟、埂整齐,内外缘高差符合设计要求。
第23条 堤坡(淤区边坡)应保持竣工验收时的坡度,坡面平顺,无残缺、水沟浪窝、陡坎、洞穴、陷坑、杂草杂物,无违章垦植及取土现象,堤脚线明确。
第24条 砌石堤坡和混凝土堤坡按险工、控导工程养护标准执行。
第25条 护堤地要达到地面平整,边界明确,界沟、界埂规整平顺,无违章取土现象,无杂物。
第26条 上堤辅道应保持完整、平顺,无沟坎、凹陷、残缺,无蚕食侵蚀堤身现象。
2 河道整治工程
第27条 坝(垛、护岸)顶、高程、宽度、坝坡坡度及险工根石台的高程、宽度等主要技术指标符合设计或竣工验收时的标准。
第28条 坝(垛、护岸)顶、根石台顶面平整,无凸凹、陷坑、洞穴、水沟浪窝,无乱石、杂物及高秆杂草等。
第29条 沿子石规整、无缺损、无勾缝脱落;眉子土(边埂)平整、无缺损。
第30条 备防石位置合理,摆放整齐,便于管理与抢险交通,无坍垛,无杂草杂物,坝号、垛号、方量标注清晰。
第31条 土坝坡:坡面平顺,草皮覆盖完好,无高秆杂草、水沟浪窝、裂缝、洞穴、陷坑。
第32条 散抛块石护坡:坡面平顺,无浮石、游石,无明显外凸里凹现象,保持坡面清洁。
第33条 干砌石护坡:坡面平顺、砌块完好、砌缝紧密,无松动、塌陷、架空,灰缝无脱落,坡面清洁。
第34条 浆砌石护坡:坡面平顺、清洁,灰缝无脱落,无松动、变形。
第35条 根石台平整,宽度一致,无浮石、杂物;根石坡平顺,无明显外凸里凹现象,无浮石、游石。
第36条 联坝参照堤防工程标准执行。
3 水闸工程
第37条 管理范围内环境应保持整洁美观,搞好绿化美化。
第38条 土工建筑物无水沟浪窝、塌陷、裂缝、渗漏、滑坡和洞穴等;排水系统、导渗及减压设施无损坏、堵塞、失效;土石结合部无异常渗漏。
第39条 石工建筑物块石护坡无塌陷、松动、隆起、底部淘空、垫层散失;墩墙无倾斜、滑动,无勾缝脱落;排水设施无堵塞、损坏、失效。
第40条 混凝土建筑物(含钢丝网水泥板)无裂缝、腐蚀、非正常磨损、剥蚀、露筋(网)及钢筋锈蚀等情况。
第41条 水下工程无冲刷破坏;消力池、门槽内无砂石杂物;伸缩缝止水无损坏;门槽、门坎的预埋件无损坏。
第42条 闸门无变形、锈蚀、焊缝开裂或螺栓、铆钉锈蚀、松动;支承行走机构运转灵活;止水装置完好;门体表面涂层无大面积剥落。
第43条 启闭设备运转灵活、制动性能良好,无腐蚀,运用时无异常声响;钢丝绳无断丝、锈蚀,端头固定符合要求;零部件无缺损、裂纹、非正常磨损,螺杆无弯曲变形;油路通畅,油量、油质合乎规定要求。
第44条 机电设备及防雷设施的设备、线路正常,接头牢固;安全保护装置动作准确,指示仪表指示准确,接地可靠,绝缘电阻值合乎规定;防雷设施安全可靠;备用电源完好。
4 围堤、格堤、防汛道路
第45条 参照堤防工程标准执行。
5 生物防护工程
第46条 防浪林、行道林、适生林、护堤地林及险工、控导、护滩(岸)、水闸的树木生长旺盛,无病虫害,无滥砍滥伐和人、畜破坏。
第47条 行道林和险工、控导、水闸的树木修剪整齐、美观,鱼鳞坑、浇水沟规整,存活率达到98%以上。
第48条 防浪林、适生林、护堤地林株行距适宜,存活率达到95%以上;林区无高秆杂草。
第49条 堤防、险工、控导、水闸等适宜植草的工程部位,草皮整洁美观,覆盖率达到95%以上,高秆杂草。
第50条 有景观功能的工程绿化,可参照园林景区进行养护。
6 管理附属设施
第51条 位移、渗流、应力应变、震动反应等安全监测设施完好。
第52条 远程监控系统的现场设施、设备(仪器、传感器等)完好无损坏,运行正常。
第53条 排水沟完好,畅通无损坏,无孔洞暗沟,沟身无蛰陷、断裂,接头无漏水、阻塞,出口无冲坑悬空,沟内无淤泥、杂物。
第54条 公里桩、百米桩、边界桩、断面桩、坝号桩、高标桩、交界牌、指示牌、标志牌、责任牌、简介牌、纪念碑等埋设坚固,布局合理、尺度规范,标识清晰、醒目美观、无涂层脱落、无损坏和丢失。
第55条 水尺无损坏,标尺清晰,基座涂层无脱落;测流测沙桥完整、稳固,铁件无锈蚀、无涂层脱落。
第56条 照明、通讯、安全防护等设施完好。
第57条 护路闸(杆)开合灵活,标识齐全、醒目美观,埋设坚固无损坏,涂层无脱落。
第58条 管护基地房屋、防汛屋、守险房、启闭机房、测流测沙房等,坚固完整、门窗齐全无损坏,墙体无裂缝,墙皮无脱落,房(屋)顶不漏水。
第59条 景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干净整洁无损坏、涂层醒目无脱落。
7 工程资料
第60条 工程检查记录要清晰、准确、完整、规范,各类工程的维修养护资料要清晰整洁,内容真实、齐全、准确、规范,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存档。
维修养护资料包括:内部工作制度和办法,汛前汛后工程普查资料,险工、控导工程根石探测资料,堤防隐患探测资料,维修养护方案及实施计划,工程鉴定资料,原材料质量鉴定资料,检查检测试验资料,单项工程维修养护工作总结,维修养护大事记,维修养护日志,维修养护工作总结报告等。
第61条 分滞洪区堤防、水闸等工程的维修养护,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62条 本标准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63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03年8月29日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