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规范化服务处理好村镇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布部门: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成建委发[2004]52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7-15

施行日期:2004-07-15

时效性:已失效

各区(市)县建设局:

《行政许可法》已正式实施,要求各级政府及其行政管理机关树立新的管理和服务理念,转变政府职能,严格依法规范各项管理行为、增强服务功能。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的质量,规范全市村镇房屋产权登记管理,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对全市村镇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产权登记不是行政许可事项,实行自愿申请登记

产权登记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对合法民事权利的确认,产权人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是否登记、何时申请登记,都由产权人自己决定。因此,各地不得强制要求产权人办理村镇房屋产权登记,按自愿申请的原则受理村镇房屋产权登记。

二、受理产权登记,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各地村镇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在办公场所公示产权登记申请表格范本和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三、产权登记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核查

产权登记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登记机关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实质内容进行核查。核查无误的应予登记,在规定的时限内颁发所有权证书。核查有误不予登记的或需更正原申请内容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注明不予登记或需更正的原由。

四、以尊重事实、合法有据的原则,慎重处理核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在核查中发现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属涉及他人直接利益的,应告知该利益关系人,并按所有利益关系人互相认定的权属范围进行登记。涉及利益关系人较多、情况复杂的,还应将互相认定的权属情况在当地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再予登记。

(二)依据土地使用权人核定房屋所有权人。村镇房屋是使用集体土地(宅基地)建造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其房屋权属受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的制约,只有依法享受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资格的,才能合法取得其房屋所有权。因此,村镇房屋产权登记,必须以合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为前置条件,应核查房屋所有权的权属人与批准的土地使用权人是否一致。对村民住宅产权登记,还应核查批准的宅基地使用人数是否与家庭成员人数相吻合(家庭成员以户籍登记为准)。

(三)严格界定村镇房屋共有权人。受理村镇房屋共有权登记,需查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申请人共同拥有其所有权的证明文书,并核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村民住宅申请共有权登记,还需核查是否侵害家庭成员的法定权益(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家庭财产的权利,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受土地管理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调节与保护,共有权登记不得与相关法律抵触,不能伤害家庭成员的法定权益)。家庭成员原则上不登记为共有权人。确需登记共有权人的,除查验公证文书,还须经其他家庭成员签字同意。

(四)依据国家标准测量与计算村镇房屋产权面积。村镇房屋产权测量及面积计算、房产图绘制,均执行国家标准,即按国家技监局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17986.2?2000)执行。产权人申请登记的房屋产权面积,与核查计算不一致的,应告知其测量、计算依据和核查结果,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予以更正。

五、慎重处理《成都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实施前,村镇房屋产权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过去各区(市)县在登记程序、表格及证书格式等方面都不统一、不规范,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应该予以核查,换发标准的新证,但是不能硬性进行核查换证。按自愿申请的方式,受理旧证核发新证的申请。在办理旧证换新证时,应注意处理好有关问题。

(一)处理好原产权证记载内容与实际产权情况不一致的问题。在旧证核查中,各地有可能查出产权证与实际产权情况不合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既有产权人登记申报的材料不实的问题,也有登记机关自身工作失误,填发证书不准确的问题。对此,必须反复核实,一律按核实的真实情况进行更正,并将更正的事项、原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因国家征用土地、已拆迁安置、以及房屋灭失等原因,原房屋已不存在,而原产权证未办理注销登记,也未缴销原产权证的,应通知原产权人办理注销登记,缴销原产权证。未能收回的,应向社会宣布其作废,并说明原因。

(三)处理好原产权登记申报资料不全的问题。旧证核查,原则上按规定的条件核查资料,并完整归档,但1993年以前的农村老房宅,建设管理方式与现行的规定不同,不宜完全按现行的规定办理。应按当时建设管理的规定收取和核查资料,其资料应能说明房屋建造或产权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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