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泉州市泉港区市政工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闽政(2004)28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4-09-06

施行日期:2004-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省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批泉州市泉港区市政工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04]304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泉州市泉港区市政工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使用毗邻泉港区峰尾镇诚平村2.677公顷海域,用于填海建设污水处理厂。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九月六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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