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平市城区及来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闽政文(2005)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5-01-11

施行日期:2005-01-11

时效性:已失效

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局部城区、延平区来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南政[2004]综21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南平市城区及来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将44.27公顷土地(其中耕地7.68公顷)列入规划建设用地区,并相应修改南平市城区及来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一月十一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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