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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城区西出入口绿化工程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发布部门: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丽政发[2005]5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24

施行日期:2005-08-24

时效性:已失效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因城市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丽水市城区西出入口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红线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7898平方米。在该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如有设定抵押权的,有关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应尽快处理好债权债务,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土地使用权证书交由市国土局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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