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

发布部门: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景府发(2006)1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5-25

施行日期:2006-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实施《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景府发[2005]10号),更好地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搞活土地资产经营,加强土地资金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加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土地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市土地资产经营状况愈来来愈严峻,土地经营效益大幅度下降,不仅严重影响了土地出让收入任务的完成,而且也影响了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土地是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是政府可支配的最大的国有资产,只有经营管理好土地,政府才能更好地履行建设和管理城市的职能。加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既是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规,科学利用土地资源的客观要求,也是发展土地市场,增加土地收益的现实需要。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最大限度地保护土地资源的高度,从发展和规范土地市场,实现土地资源的保值增值的高度,从增加土地收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全局观念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加快我市土地经营和土地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进程,提高土地资产经营管理水平。

二、切实加强对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领导

为强化市政府对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土地资产经营管理重大问题的科学决策体系,成立景德镇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市政府相关领导担任副主任,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审议土地利用规划,审议批准行政划拨用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改制企业用地处置方案及重大土地事项,审议批准年度土地收储、出让计划,审议批准经营性用地重要地块、大宗地块的出让方案,审议批准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审议批准土地资产经营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等。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具体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评审定价制度

在坚持集体评审定价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定价评审制度,并适当改进价格管理方式。对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由市国土资源局核算或测算出让成本并形成有关文件,经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发布执行。工业土地出让一律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违规贱卖土地。对经营性用地,一律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每宗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召开联审会讨论出让方案及出让底价。联审会成员由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及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市财政局、市规划局领导参加,土地出让方案及出让底价确定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并送市监察局备案。属挂牌方式出让的,其挂牌起始价即等于出让底价,出让底价在交易前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理顺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的用地及资金管理体制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部建设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必须纳入市国土资源局的统一管理。今后,各项目部除工程建设用地以外的经营性用地红线全部划给市土地储备中心,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城市建设工程项目所需资金情况适时推出地块出让,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根据工程进度和市政府抄告单逐期拨付项目部用于工程建设。各项目部的工程概算、建设预算的编制必须有市财政局参与和介入,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必须接受市财政局的审核监督,项目工程决算必须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复。

五、逐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直接关系到全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土地资产的经营,必须予以规范管理。对于已经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保留其划拨用地性质。经济适用住房户在取得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三年之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之间的一定比例向市政府交纳效益。对尚未使用的土地,由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对其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若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规定的,继续按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建设和管理,并严格界定销售对象;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规定的,收回其土地使用权。近期将暂停审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今后要严格审批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按照《景德镇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管理,将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六、强化对拆迁安置用地和已出让土地的监管

近期,将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监察局组成联合清理组,对已经划出用地红线的项目部拆迁安置用地进行清理。对尚未实施建设的土地,重新审核后发放用地红线。已经实施建设的,完善其用地手续,并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进行严格监管。同时,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共同研究有关具体措施,加大对已出让经营性土地开发项目的监管力度,在建设过程中超容积率建设的,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超出部分全额没收或进行处罚后按规定补交不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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