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凭营业执照申办行政许可的项目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琼府(2005)6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1-07

施行日期:2005-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现将《凭营业执照申办行政许可的项目》(见附件)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海南经济特区投资者可以先登记注册企业法人,后申办其他行政许可项目,企业法人凭营业执照和有关行政许可证件开展经营活动;但申请设立金融、保险业的企业法人和发行个人股的股份制企业法人,仍按国家规定办理。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需要由其他机关许可的项目,应当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提示企业凡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需凭许可证经营。需要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许可的项目,依照省政府公布的项目规定执行;需要由国务院各部委或市、县政府有关部门许可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省政府1997年印发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专项审批和许可证管理的行业或项目的通知》(琼府[1997]15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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