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森林防火戒严期的通告

发布部门:三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三府〔2007〕 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3-30

施行日期:2007-03-30

时效性:已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

《关于实行森林防火戒严期的通告》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实行森林防火戒严期的通告

为了切实做好我市森林防火工作,保护我市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及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实行森林防火戒严期。

一、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戒严期。

二、森林防火戒严期内,严禁一切未经审批的野外用火;严禁在林地内(含灌木林、牧地)及距林缘50米内进行各种野外用火。违者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海防林区、重点封山育林区、水库周围以及村级以上公路周围100米内,为森林防火重点戒严区,常年禁止野外用火。违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或林地。

五、森林防火戒严期内,严禁毁林烧荒、砍山烧山、烧山驱兽,违者依法拘留,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六、各镇、区、国营农林场、旅游景区,要划定森林防火范围,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要坚持昼夜值班,加强对林区、林地的值班巡逻,重点森林防火区域、关键部位要死看死守,切实消除火灾隐患。各学校、有关部门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组织扑救,但须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88254307)。

七、本通告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检查监督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