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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鹤政办发(2008)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1-30

施行日期:2008-01-30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全面增强我市地质勘查的资源保障能力和服务功能,促进地质工作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积极探索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的有效途径,稳步推进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进一步加大对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的扶持力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我市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突出煤炭、煤层气等能源矿产资源勘查。积极支持国家和省在我市从事的地质勘查工作,进一步加强绥滨煤炭和萝北煤炭普查和详查力度、新华煤炭的勘探力度以及评价工作,提高勘查程度,增加煤炭资源的地质储量。加大对兴安煤矿、峻德煤矿煤层气勘查工作,扩大煤层气地质储量,为我市民用煤层气提供资源保障。

(二)加强重要金属矿产勘查。以镍、金为重点,加大萝北地区金属矿产勘查力度, “十一五”其间,力争提交可供进一步勘查的中小型矿产地1处、普查基地3处。

(三)抓好优势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加强水泥用大理岩、玻璃用硅质原料(硅石、石英砂) 、饰面用石材(花岗岩、花岗闪长岩、闪长岩、辉长岩) 、陶粒用原料(页岩、板岩、粘土)等优势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搞好石墨、矽线石等我市具有出口优势的矿产开发与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及创汇能力,同时加大萝北石墨、矽线石远景勘查力度,扩大地质储量,为出口创汇提供资源保障。

(四)做好矿山地质工作。按照理论指导、技术优先、探边摸底、外围拓展的方针,积极支持鹤矿集团接续资源勘查,加强老矿山深部和外围地区的成矿资源的预测和勘探,扩大接续资源储量,延长矿山服务年限。推进鸟山煤矿的的开发,做好矿山关闭和复垦阶段的地质工作。

(五)加大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力度。农业、林业、国土、公安等部门要全力积极支持国家和省安排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项目和我市重点经济区域、重要成矿区带、重大地质问题地区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大比例尺区域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遥感地质调查, 积极支持区域地质矿产调查、煤炭资源调查、矿产资源潜力科学评估,为我市进一步开展重点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提供依据和靶区。积极开展以评价城市发展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重点的市、县城市地质调查工作,开展以粮食主产区较大比例尺生态农业地质调查为重点的农业地质调查工作,开展以兴安大峡谷为重点的旅游地质调查评价工作,充分发挥地质工作在矿产资源、环境、工程三大领域的基础作用。

(六)加快建立地质档案馆,推进地质馆藏资料标准化建设。开展地质资料的综合研究和二次开发,提高地质资料的利用率。全面公开地质资料目录,实行公益性地质资料公开利用。

二、完善地质工作体制和机制

(一)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按照人员精干、技术先进、结构合理、装备精良的要求,加强鹤岗市国土资源地质勘探队伍的建设,适应承担基础地质、矿产地质、环境地质调查等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基础性、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任务。加大市级财政对地质工作的投入力度,每年在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基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投入到地质勘查项目中。合理安排为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城市地质和农业地质及环境地质调查工作。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鹤岗市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按照政事分开、企事分开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的有效途径,稳步推进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进一步加大对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的扶持力度,为提高市场化竞争能力和地质找矿的突破,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组建鹤岗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研究院,组建方案由鹤岗市国土资源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建立鹤岗市地质勘查基金制度。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加大财政对地质勘查的投入力度。建立并实施地质勘查基金制度,资金从矿产资源补偿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主要用于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矿产资源勘查,以此带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对地质勘查基金投入查明的矿产资源,出让收益主要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实现基金的滚动发展。县财政资金、社会资本可以按照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参与基金勘查项目投资合作,由合同约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地质勘查基金及基金投资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研究制定。

三、积极推进地质科技进步

(一)推进地质科技进步。围绕我市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结合国家和省科技工作的战略部署,建立符合市情的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依据全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编制鹤岗市地质科学和技术中长期发展规划。整合全市地质科技资源,搭建地质科学技术研究平台,加强与地质院校和科研机构在地质科技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地勘科技人员的聪明才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新技术、新方法、新理论的研究和推广工作,应用最新的成矿理论和研究成果指导地质工作。实施数字国土工程,加快地质工作信息化步伐,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中广泛应用现代高新技术,改善地质装备,提高地质工作水平。以政府投入为主,建立多渠道的地质科技投入体系,鼓励和引导矿山企业、地质勘查单位、科研院所增加对地质科技工作的投入,保证地质科技投入稳步增长。对于重大地质问题和矿产资源的研究及新技术推广,市级财政要给予足够资金的支持。

(二)加强地质教育和人才培养。逐步加大对地质类教育的财政投入,鼓励地质科技人员到高等院校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进一步提高地质工作人员待遇,改善野外地质工作条件。对从事野外地质工作的人员继续实行工资倾斜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勘查开采项目收益分配的新机制。建立健全鼓励创新的地质人才开发和管理机制,造就一大批品德优良、基础扎实、知识广博、专业精深的地学新人。以重大地质勘查和科技攻关项目为依托,重点培养能解决实际工作中重大地质问题的创新型人才、复合型人才和科技领军人才,为稳定地质人才队伍创造良好的环境。人事部门和编委对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地质勘查单位要给予大力支持,财政部门对地质勘查的资金要给予保障按时投入。

(三)开展重大地质技术攻关。积极开展成矿理论、找矿方法和勘查开发技术的深入研究和应用,加强对萝北金、铁、镍金属成矿区勘查的科技支持,加大对萝北云山石墨矿区外围的勘查力度,组织开展隐伏或深部矿床和煤炭深部接续资源以及急需矿种成矿理论及勘查技术方法的科技攻关,力争实现新的找矿突破。提高新河口腐植酸勘查程度,积极探索石墨矿等新的选矿方法和选矿工艺,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和集约利用水平。

四、切实提高地质工作水平

(一)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地质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将地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强化对各类地勘队伍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支持和管理。要积极支持矿业权人依法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禁止借矿业权人勘查开发之机,抬高用地及青苗补偿林木赔偿等费用标准,协调解决勘查开发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保证勘查活动正常开展。进一步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维护地质工作秩序,营造良好的地质工作环境。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地质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他们在加强地质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尽快研究制定贯彻《决定》和市政府实施意见的配套文件,确保《决定》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认真实施鹤岗市矿产资源规划。要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十一五”规划,及时修订我市矿产资源规划,完善市县二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体系,明确地质勘查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指导地质勘查工作合理布局,引导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要突出抓好重点矿种、重点成矿区带勘查开发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做好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重点项目建设相关规划的衔接。要发挥规划的先行及宏观调控作用,对探矿权设置实行规划审查制度,适时开展地质勘查规划的实施和修改及评价,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实际需要按程序及时修改和调整规划。

(三)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组织制定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政策措施,指导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和发展,建立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制度。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四)强化矿业权管理。严格矿业权审批前的预审,加强政府对资源勘查开发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动态巡查制度和年度检查制度,规范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的勘查活动,对圈而不探、以采代探、无证勘查、非法转让探矿权以及不依法履行探矿权人义务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以上通知,希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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