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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城乡建设保护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计施[1986]169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6-09-10

施行日期:1986-09-10

时效性:已失效

今年3月11日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发出了计施<1986>307号文《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通知》。执行中有的地方提出了一些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的问题。经我们共同商定,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地方所属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小型工业交通项目,按项目隶属关系,属国务院工交各部门的,按计施<1986>307号文执行;属地方的由地方规定。

二、各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用:大城市暂按不超过委托受监工程的建筑安装工作量的1.5‰收取;中等城市暂按不超过2‰收取;小城市暂按不超过2.5‰收取。具体标准由各地规定。

三、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均应在当地建设银行开户,并由建设银行负责财务管理。

国家计委、 城乡建设保护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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