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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二ОО三年度市属(上属)企业经济效益实行考核奖励的办法

发布部门: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潍政办发[2003]15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9-25

施行日期:2003-09-25

时效性:已失效

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的要求,为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市政府决定,对2003年度市属(上属)企业经济效益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励。

一、指导思想

市委、市政府确定,今年全市经济工作要实现超常规、跨越式大发展,其成果主要体现在经济效益上,企业实现利税要确保比上年增长15%以上。全市上下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坚持以经济效益检验改革发展的成果。各企业要把经营活动的重点转到提高经济效益上来,制定切实的增效目标和措施。各经济主管部门要帮助企业落实增效措施,加强对企业增效情况的调度和督查。

二、考核奖励范围

上年度上缴财政净额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和上年未达到当年上缴财政净额超过100万元的企业纳入考核奖励范围(名单附后),奖励企业法人代表。

三、奖励标准

当年上缴地方财政净额前10位且比上年增长的企业,对上缴地方财政净额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上缴地方财政净额2000-3000万元的奖励8万元;上缴地方财政净额2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当年上缴地方财政净额100万元以上且增长15%以上的企业,对其超过15%以上的部分,按增长额的5%计奖。对2002年度上缴地方财政净额下降的按2001年度上缴地方财政净额加增长10%作为2002年度上缴基数计算。

上述两项奖励同时计奖。

四、考核办法

市国税局、地税局在季度终了十日内将被考核企业上季度上缴财政净额表报市企业经济效益考核办公室(表样附后),市经济效益考核办公室汇总整理后将企业经济效益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年终组织考核认定,经市政府同意后,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列支,兑现奖励。

实行上述奖励办法后,对企业法人代表不再进行其他政府性奖励。

五、组织领导

企业经济效益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政府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经贸委、财政局、监察局、人事局、审计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企业经济效益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从上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具体承办考核工作。

附件:1、2003年度列入考核奖励范围市属(上属)企业名单

2、2003年度市属(上属)企业经济效益考核表

二ΟΟ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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