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市城建委《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房地计字[1998]第84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9-01

施行日期:1998-09-01

时效性:已失效

质监站、定额处、监理公司等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标准的函》的通知(京建质〔1998〕24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收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时,要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和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标准的函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市建委:

你委“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的函”〔京建质率(1998)39号〕收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规定,同意市、区县及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仍按市政府原1991年第31号令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是:

一、房屋建筑、设备安装等工程为建安工作量的千分之二点五;

二、市政公用工程为施工产值的千分二;

三、混凝土构件企业为产品销售额的千分之一点五;

四、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为产品销售额的千分之一。

经市委批准的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特此复函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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