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农通[2001]2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7-12
施行日期:2003-08-08
时效性:已被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管理,提高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要求,经研究,现开始实施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认可工作。为使该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认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1),并于2001年8月15日前报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未填入表中的检验机构,原则上暂不受理检验资格申请。
二、为做好此项工作,锅炉局拟先从有条件的省级检验机构开始试点,同时按语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派代表观摩。试点工作结束后,各地可全面实施。认可的具体程序及要求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格认可实施意见》(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可工作拟于2002年7月1日前基本结束。
三、为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可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尽快开展特种设备检验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特种设备检验员资格过渡考核结束时间延长到2001年9月30日。参加检验员过渡考核人员应是经原省级以上劳动部门考核发证的检验人员。过渡期间重点考核检验人员对现行法规标准、规范的检测方法的掌握,考核项目为电梯、起重机械和厂内机动车辆。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检验员资格由全国检验人员资格考核委员会统一培训考核。2001年9月底前,全国检验人员资格考核委员会拟举办一期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师考核,具体事宜另文通知。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的认可审查另文规定。
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
2、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格认可实施意见
3、检验机构基本技术力量和必备检测设备(略)
4、检验机构审查记录(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二00一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
序号
机构全称
技术人员/总人数
原承担检验项目
拟授权检验项目
备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格认可实施意见
一、申请对象:经原劳动部资格认可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局同意受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二、申请条件: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资格应具备:
(一)具有独立或委托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熟悉业务,具有适应岗位需要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
(三)具有与其申请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力量,持证专业人员应占机构职工总数的70%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应占机构职工总数的60%以上;
(四)具有与其申请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设施;
(五)具有与其申请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和办公场地;
(六)建立并实施了与其申请检验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七)具有检验工作所需的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资料、图书。
三、授权项目
授权检验项目包括定期检验及验收检验共9个。内容如下:
(四)-1、在用电梯定期检验。
(四)-2、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
(四)-3、厂内机动车辆检验。
(四)-4、在用客运索道定期检验。
(四)-5、在用游乐设施定期检验。
(五)-1、电梯验收检验。
(五)-2、起重机械验收检验。
(五)-4、客运索道验收检验。
(五)-5、游乐设施验收检验。
四、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任务授权的基本原则:
(一)、地市级以下(包括地市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原则上只允许承担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的检验工作。
(二)、游艺机及游乐设施较集中地区的地市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可授权承担游艺机及游乐设施的检验工作。
(三)、辖区内在用客运索道15条以上的省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除上述检验任务外,还可授权承担客运索道的检验工作。
(四)、企业自检机构,只允许授权承担本企业的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的检验工作。
(五)、承担跨省检验任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项目授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局办理。
五、申请程序: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械可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检验资格认可申请。申请机构须填写《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械资格认可申请书》)(统一印制,复印无效)并附相关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意见后,报国家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局。资格认可申请未经锅炉局批准受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一律不按排审查。
六、审查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局负责下列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可审查:
(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所属的检验机构;
(二)授权承担跨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三)授权承担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检验项目的检验机构。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以外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可审查。
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可和复查的具体工作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具体实施。
七、审查依据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可参照《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和原劳动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可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审查内容及要求见《检验机构审查记录》(附件4)。
八、合格确认
按照《检验机构审查记录》审查评分,经审查总评在80分以上并每部分不低于其额定分的70%者,为合格;总评在60-79分以上并每部分不低于其额定分的60%,为整改后复查;总评在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经审查合格的检验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局统一注册,并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许可证书》,检验许可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经审查确认为整改后复查的,整改期不超过三个月。经审查确认为不合格或复查不合格的,不预注册,不得开展特种设备授权项目的检验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