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42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42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3-04-29

施行日期:2003-04-29

时效性:已失效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古井贡酒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古井贡酒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古井贡酒原产地域范围以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界定古井贡酒原产地域保护范围的函》(亳政[2003]19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即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中心区域。具体为:以古井亭为中心,东至酒城路,西南至小洪河,北至环镇路,总面积为11.6平方公里。

特此公告。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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