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12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12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3-12-01

施行日期:2003-12-01

时效性:已失效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通过了对赤峰黄玉米、赤峰绿鸟鸡及其制品(草原兴发牌)、牙克石野果系列酒(万山利口牌、LV牌、兴安岭牌)、呼伦贝尔蓝莓野果汁(蓝莓乡牌)和巴盟羊绒系列产品(维信牌)生产企业的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确认合格,现予公告。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资料存放在我局备查。

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