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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部分超标排污企业(项目)进行限期治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东政办字(2004)6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9-02

施行日期:2004-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创模”成果,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市政府决定,对山东大海集团等8家超标排放废水和山东金岭集团等16个热电项目或锅炉超标排放废气的污染源进行限期治理(名单附后),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及各企业主管部门、单位抓紧制定落实污染治理的政策措施,积极扶持相关企业治理污染。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进行调度,严格监督检查,确保限期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有关企业抓紧制定限期治理计划和具体施工计划,严格按照计划进行。要选择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各有关企业于2004年11月30日前,将污染治理计划报市、县区或胜利石油管理局环保部门备案。

三、各县区及各企业主管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对各辖区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及项目(包括限期治理名单以外单位及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对超标排污的污染源进行治理。

四、限期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市环保部门负责。具体按照《山东省水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废气污染限期治理项目达标排放验收办法(试行)》执行。各限期治理企业务于治理期限前一个月,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规范排污口,安装在线自动监测仪,同时向市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五、市政府将责成市环保部门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东营市部分超标排污企业(项目)限期治理情况表(略)

二OO四年九月二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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