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关于部分项目免缴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汇发[1999]28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9-07

施行日期:1999-09-07

时效性: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为鼓励境外加工贸易和实物境外投资,支持援外项目的顺利进行,下列项目免缴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

1. 援外项目;

2. 不涉及购汇及汇出外汇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

3. 中方全部以实物出资的境外投资项目。

上述项目的国内投资者办理境外投资企业登记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境外投资利润汇回承诺书》,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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