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关于非剥离贷款债转股资产委托管理补充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建设银行

发文字号:建总发[2002]4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4-24

施行日期:2002-04-24

时效性:已失效

第一条 为做好非剥离贷款债转股资产(以下简称债转股资产)的委托管理工作,有效贯彻《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关于非剥离贷款债转股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建总发〔2000〕130号文),进一步明确双方责任,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订非剥离贷款债转股(以下简称债转股)资产委托协议后,建设银行和信达公司据以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条 债转股企业转股债权金额以建设银行提供的转股债权确认书为准。

第四条 委托协议签订后,信达公司可以向建设银行索取原企业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法律性文件等基础资料复印件。

第五条 对债转股企业,自委托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债转股企业新公司注册之日止,转股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事宜由信达公司负责;委托协议签订以前的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事宜由建设银行经办行负责。

第六条 信达公司各办事处应按《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债转股资产管理工作细则(试行)》(信总发〔2001〕79号文)的要求和如下时间向建设银行一级分行资产保全部门提供下述有关信息和资料:

(一)每季后25日内报送企业的季度经营报告;年后2个月内报送上年企业的年度经营报告;

(二)涉及企业投资贷款等非计划的重大决策行为,或企业经营范围、产品结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非计划重大调整以及企业合并、分立、资本变动等公司形式的非计划的重大变更,在正式决策前15个工作日报送临时报告。其后7个工作日建行将反馈意见书面通知信达公司;

(三)其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有可能危及建设银行债转股资产权益的紧急事件或意外事件(如起诉或应诉等),随时书面通知建设银行;

由建设银行总行直管的债转股企业,如果由信达公司总部管理,其有关材料由信达公司总部相关部门按本补充规定的要求向建设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提供;如果该企业由信达公司办事处管理,其有关材料由信达公司办事处按本补充规定的要求向企业所在地建设银行一级分行资产保全部门提供。

信达公司未提供或未及时提供上述有关信息、资料,建设银行将酌情扣减委托管理费。

第七条 信达公司必须通过派员参加企业的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监事会,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监督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建设银行的权益,并逐步建立起经营目标责任考核机制。

第八条 对信达公司和建设银行共同拥有股权的债转股企业收回的红利、回购及股权处置的资金,按双方对该企业的股权比例分配。

第九条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指导意见》(银发〔2001〕197号文)精神,将《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关于非剥离贷款债转股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建总发〔2000〕130号文)第十五条改为:信达公司收到债转股企业分配的红利、回购及股权处置的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划至建设银行总行。信达公司经办机构同时向建设银行资产保全部门提供所划红利、回购及股权处置的资金的明细清单和进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没有按照规定日期汇款造成逾期,参照人民银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信达公司按延压资金的日万分之五向建设银行支付滞纳金。

第十条 信达公司不得从债转股企业分配的红利、回购或股权处置等应汇划给建设银行的资金中扣收委托管理费。

第十一条 建设银行根据对建行债转股资产委托管理考核的结果,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1‰的委托管理费支付给信达总公司。1%的回收奖励费(委托管理费)根据实际回收金额按季支付,每季后5日内支付。如有逾期,参照人民银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按延压的委托管理费日万分之五向信达公司支付滞纳金。

第十二条 本补充规定自建设银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下发之日起生效。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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