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农银发[2002]13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8-26

施行日期:2002-08-26

时效性: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经人民银行审核,我行现已获准开展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操作办法》积极开展此项新业务,总行将不再对此业务逐一授权,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行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审慎选择资产状况良好的信用社,并与信用社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各分行开办此项业务时,应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持《中国人民银行业务备案回复通知书》(银管备中〔2002〕第012号)到当地管辖行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三、请各行在《操作办法》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及时报总行(机构业务部)备案。

中国农业银行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操作,防范承兑风险,提高经营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指农业银行有权经办行接受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委托,为在信用社开户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人即出票人为企业,承兑人为农业银行,由信用社为企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三条 委托农业银行代其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信用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管理规范、经营良好、支付能力强;

(二)与当地农行保持较为密切合作关系,在农行开立存款往来结算账户。

第四条 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农行经办行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双方平等协商,互惠互利;

(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农行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除按票面金额收取不低于50%的承兑保证金(含用存单、国库券、银行承兑汇票或备用信用证进行质押)外,还就承兑金额与保证金的差额部分由信用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能够提供100%保证金、全额存单、国库券、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可按低风险业务品种流程办理。

第五条 对非100%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为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信用社除满足第三条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本充足率在4%及以上;(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加权资产×100%)

(二)流动比率在100%及以上;(流动比率=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

(三)存贷款比例在75%及以下;(存贷款比例=各项贷款期末平均余额/各项存款期末平均余额×100%)

(四)净现金流量及经营性净现金流量均为正值;

(五)近两年连续盈利;

(六)经办行认为需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信用社委托农行为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能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各项管理规定,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三)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同时必须在农行经办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与信用社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四)与收款人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

第七条 信用社向当地农行经办行提出书面申请,经办行审查同意并行文上报二级分行批准后,双方签订委托代理业务协议书,确定委托代理关系。

第八条 对提供保证金的信用社,委托代理关系确定后,信用社应将在农行经办行开立的同业存款账户分设A、B户,其中,A账户为正常的资金往来结算账户;B账户为代办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结算账户。

第九条 信用社指定的客户需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应与信用社同时向经营行提出承兑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申请人填写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

(二)委托信用社的有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委托书》;

(三)客户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复印件、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

(四)真实、有效、合法的《商品交易合同》。

第十条 农行经办行接到上述资料后,及时进行完整性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要求信用社在同业存款账户B户中存入不低于所签汇票金额50%的保证金;同时,信用社应向农行经办行出具书面承诺函,明确信用社对该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连带责任担保。农行经办行根据信用社委托的金额、期限及要求的时间等条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有关手续,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承兑手续费。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填写书面通知,及时通知信用社,说明原因,并退回提交的原始资料。

第十一条 信用社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足额资金转至农行B账户。农行经办行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将信用社同业存款B账户中同额资金转入企业在农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按规定见票付款。

第十二条 农行代签行有权要求信用社督促其指定客户于汇票到期前10天在农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存足票款,汇票到期,如信用社指定客户的账户中无足额资金支付时,农业银行可直接从信用社账户上划转等额资金用于支付代信用社客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款,信用社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十三条 农行经办行应按代签银行承兑汇票额度的一定比例向信用社收取代办手续费。

第十四条 各行代信用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单笔审批权限,执行上级行转授银行承兑汇票的审批权限。对超过审批权限的,要逐级报批。对100%保证金、全额存单、国库券、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可由经营行行长审批。

第十五条 各行应根据信用社资金支付能力和实际履约状况,从严控制承兑总量,切实防范承兑风险。

各经办行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高余额不得超过信用社上年末各项存款余额的10%。

第十六条 各经办行客户部门要单独建立代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台账,逐笔登记。

第十七条 各一级分行按照此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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