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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余府办发[2004]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07
施行日期:2004-04-07
时效性:已失效
第一条 为加快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江西崛起,新余率先”的战略构想,使经济金融工作更能主动策应“一条主线,五篇文章”的总体工作思路,进一步强化政府在经济金融活动中的协调功能,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及时性,提高金融部门执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切实发挥金融支持新余经济发展的助推作用,促进经济金融的统筹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新余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为新余经济、金融发展搭建一个有效的信息交流平台,形成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共识、共为、共赢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 由政府领导和经济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及信贷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经济、金融运行情况的分析、汇报、协调事宜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经济管理部门是指市财政局、市发计委、市经贸委、市国资局、市中小企业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
本制度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市农发行、市内各商业银行、市农村信用社、市内各保险公司、市内各证券公司营业部等有关单位。
第四条 为提高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的效果和决策水平,分析会分三个层次进行,会议由市人民银行负责牵头召开。
㈠银行业货币信贷季度例会。由市人行、市农发行、市内各商业银行、市农村信用社信贷科(处)长参加。同时,邀请市人民银行分管领导参加。
㈡保险证券业半年例会。由市人民银行货币信贷与统计科科长、市内各保险公司、市内各证券公司综合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同时,邀请市人民银行分管领导参加。
㈢全市经济、金融季度分析例会。由市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和市内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
银行业货币信贷和保险证券业例会是为全市经济金融季度分析例会做准备的会议。
第五条 银行业货币信贷季度例会原则上定在每季后第一个月的15日前召开,会期半天。保险证券业半年例会原则上定在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召开,会期半天。全市经济金融季度分析例会原则上定在每季后第一个月的18日前召开。
第六条 银行业货币信贷季度例会采取由市各有关单位轮值制度,具体会议时间和地点由当值单位确定。保险证券业半年例会和全市经济金融季度分析例会由牵头单位确定具体会议时间和地点。
第七条 银行业货币信贷季度例会的主要内容:
㈠通报上季辖内银行业经营情况,重点是存贷款增长及结构变动、贷款投向、经营效益和不良贷款增减变化情况。
㈡通报本单位货币信贷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成效、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重点是业务创新及需要市人民银行协调的相关事宜。
㈢商议下季度执行货币信贷政策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保险证券业半年例会的主要内容:
㈠通报半年以来辖内保险证券业务运行情况,重点是业务增长变动情况。
㈡通报本单位业务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成效和存在问题,重点是机动车险、企财险和学生平安保险等主要险种保费收入和赔款支出情况;证券交易量及交易品种、客户保证金及开户人数;市各保险公司、各证券公司营业部盈亏情况。
㈢协商解决与银行业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全市经济金融季度分析例会的主要内容:
㈠学习银行、证券、保险行业上级的年度工作会议精神,通报行业的年度工作目标和措施。
㈡通报上年或上季本单位工作主要成效和存在问题,及下季拟采取的工作措施。
㈢协商解决经济、金融发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
㈣协商解决与经济、金融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为达到会议的预期效果,特提出如下要求:
㈠会议组成单位或部门的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并在会上作具有一定深度分析的书面发言,发言稿提交一份给会务组留存。
㈡为督促落实会议精神,全市经济金融季度分析例会由市人民银行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有关单位。银行业货币信贷季度例会由市人民银行货统科形成《XXXX年X季新余市经济金融形势分析报告》上报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修订。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