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绵府办函[2006]7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30
施行日期:2006-03-30
时效性:已失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与市人民政府签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和《绵阳市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实施细则》(试行)(绵委办发[2005]4 9号)精神,市政府建立了市农业产业化政策性担保基金,现就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业主参与市农业产业化政策性担保基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作好宣传
建立市农业产业化政策性担保基金,是创建绵阳金融生态环境模范城市,为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搭建银政企融资平台的重大举措。各区市县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积极动员辖区内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业主参与,推动我市农业产业化的跨越式发展。
二、自愿出资,政策优惠
自愿出资参与市农业产业化担保基金的企业和业主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优先获得市级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
(二)降低担保费标准。对出资参与市农业产业化政策性担保基金的企业和业主,需要担保贷款的担保费比其它企业优惠30-50%,即: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与出资金额对等的贷款担保金额部分按0.5%收取;贷款期限在6-12个月的,与出资金额对等的贷款担保金额部分按1%收取。企业和业主先按规定缴纳,优惠部分通过市管委会办公室核定后由农业产业化资金专项列支补贴给企业和业主。超过出资额部份仍按《实施细则》的规定收取。
(三)提高贷款额度。企业出资的基金可作相等数量贷款的反担保资金,企业同时可将此资金作保金,按保?贷五的比例贷款。
(四)优惠抵(质)押反担物权利价值。担保基金出资企业的抵(质)押反担保权利价值的设定可在其他企业的标准上提高10%。
三、总结评比,实行奖励
市政府将设立专项奖励,对履行职责好、促进企业发展、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的区市县和园区给予表彰和奖励。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三月三十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