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税外[1994]1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11-29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外税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中企处、海洋石油税务局上海分局、四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13号文《关于加强合作油田外国承包商税务管理的通知》,现将此文转发给你单位。承包商提交的纳税保证金为外国货币的,可按我局户税外(1994)114号文《关于设立纳税保证金外汇现汇帐户以及该帐户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合作油田外国承包商税务管理的通知(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