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64)民他字第6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64-12-17
施行日期:1964-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赵宝汇与张俊离婚一案,你院1964年12月6日(64)法民字第909号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双方同居多年,并生有四个孩子,事实上已构成夫妻关系,从你院报告及张俊的申请看,双方互有缺点错误,应设法加强教育,促使他(她)们和好,一般情况下,不要轻易判决离婚。如经教育实不能和好,可按照我国婚姻法予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