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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德宏等八个地、州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云国税发(1998)8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3-11

施行日期:1998-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德宏州、西双版纳州、怒江州、红河州、文山州、思茅地区、临沧地区、保山地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出口货物的税收监管,方便八个边境地、州的外商投资企业及时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根据《关于德宏州等八个地州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税发[1998]30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八个边境地、州所属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1993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的企业),其中自营出口、委托代理出口、来料加工复出口和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一律在所属的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申报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和免税手续。

2.八个边境地、州所属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业务,凭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合同的批复直接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办理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税务登记,然后再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登记手册。上述各地应按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税收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1997]301号)规定的程序办理工缴费或加工货物的免税和退税手续,同时还应加强同海关的联系合作,共同监管好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货物,对逾期不来办理核销的企业应及时进行查处。

3.八个地、州所属外商投资企业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黄联),可直接到所属国家税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格式详见云国税退字[1996]7号)

4.上述各地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应根据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创汇数,分不同货物、不同退税率如实编制本地本年度出口应退税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书面上报省局,以便安排下达各地退税计划。

5.上述各地应在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季报表”,并于年度终了后10日内将退(免)税企业登记名单和上一年度办理退税、免税的情况汇总上报省局备案。

6.各地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应尽快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管理,严格按照出口退(免)税工作要求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批、退库手续。

7.所属各海关核签设于八个边境地州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按照昆关货[1997]313号《昆明海关关于转发省政府云政发[1997]150号(云地省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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