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天主教徒结婚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东法行字第4162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53-08-03

施行日期:1953-08-03

时效性:已失效

江苏省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五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处理婚姻案件的汇报”(乙)运动中遇到难以解决的政策问题之(三)中,提及:关于天主教徒与教外人士结婚,神甫出面干涉,应如何对待的问题,经我院与有关部门联系,并报经中央司法部核示后,提出如下意见:对于天主教神甫之此种干涉,一般应作为教会内部的事件,以教徒自愿为原则,政府不予过问。若教会方面坚持干涉,且教徒又不愿服从时,则政府应予教徒以法律保障。根据共同纲领及婚姻法的规定,对教徒的婚姻自由,予以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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